同安区代理记账办理须知
一、许可项目:代理记账资格
二、办理依据:财政部2005年发布的财政部令第27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三、办理对象:辖区内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四、从事代理记账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五、申办流程
申办者领取申请相关表格—提交申请材料—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批—申办者领取许可证
六、申请者应提供材料:
1、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书面申请报告一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设立机构的协议或章程一份
4、代理记账业务规范、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各一份
5、代理记账公司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资料证明一份
6、代理记账公司法人简历表一份以及身份证、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每一位从业人员简历表各一份(附件一)以及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及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七、代理记账机构相关事项变动申请需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印章)
2、住所变更应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加盖印章)
3、其他相关资料备案
4、同安区代理记账机构相关事项变更登记表(附件二)
八、办证时限:区财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定条件者,自做出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九、受理时间:每周一下午
十、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三);
2、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十一、办理地点:同安区财政局四楼综合科(厦门市同安区新安路5号)
咨询电话:7022413
附件一:同安区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附件二:同安区代理记账机构相关事项变更登记表
附件三:同安区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