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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度同安区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2007-04-10)
    

同财〔2007〕号

 

 

关于2007年度同安区集中采购目录

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场),区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为明确2007年度政府采购范围,促进采购人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根据我区上年度采购需求,我局对集中采购目录做了调整,现将2007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通知如下:

1、各单位在编制2007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时应以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依据。

2、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3、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鼓励使用地产名优产品。

4、政府采购分为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列入2007年同安区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为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依法按集中采购程序委托具备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在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为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采购。

5、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时,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的项目(工程项目招标数额标准按目录及限额标准确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区财政局批准。不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按照竞争性谈判、询价的次序选择采购方式。

 

附件:《2007年同安区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二○○七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采购  目录  限额  标准  通知

  抄送:市采购办。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               2007310日印发

                                             共印500
主办:同安区财政局 | 制作:同安区政务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