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度同安区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场)、区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为明确新年度政府采购范围,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采购人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我局对以往的集中采购目录和有关限额标准作了进一步的调整,现将2008年度我区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在编报2008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时应以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依据。
2、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3、各单位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鼓励使用地产名优产品。
4、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为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依法按集中采购程序委托具备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在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为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采购。
5、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相关设备时,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协议供货除外),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区财政局批准。不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视项目情况选择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
附:《2008年同安区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