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期:2026-04-07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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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方便了解《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有关政策,现作如下解读。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

  为遏制乱捕滥猎、违法交易、滥食陆生野生动物行为,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改善陆生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11月14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召开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联席会议暨禁猎区禁猎期研讨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联席会议精神,结合《全国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猎捕贩卖鸟类专项行动联合工作方案》,同时为公安、林业部门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提供依据,我区拟发布通告划定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二、《通告》出台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通告》以同安区人民政府名义公布执行。

  三、《通告》主要内容

  (一)划定禁猎区:同安区行政区域全域范围划为禁猎区。

  (二)规定禁猎期:禁猎期为全年。

  政策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区人民政府有权划定禁猎区和禁猎期,为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划定同安区行政区域全域范围内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三)明确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福建省重点和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政策解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第十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猎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禁止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四)明确禁止内容: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麻醉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粘网)、地弓、弹弓、弓弩、吊杆、气枪、射钉枪、地枪、排铳、猎套、猎夹、诱捕笼、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无人机坠物以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可能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设陷阱等方法进行猎捕。

  政策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粘网)、地弓、吊杆、地枪、排铳、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设陷阱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五)明确其他情形: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政策解读:《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网捕、电子诱捕野生动物需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以及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在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时,向办理部门一并报告。”

  (六)明确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章“法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惩治”。第四十二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款“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七)明确施行时间: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18日,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及禁猎对象、禁猎工具和方法发生变化,将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本《通告》由厦门市同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592-702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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