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同安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6-08-27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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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2022年我区出台《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同政规〔2022〕1号)已到期。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府规〔2024〕4号)文件精神,结合3年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区住建和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以及各镇(街)对文件进行了重新起草制定。

  二、目标任务

  明确村民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规范宅基地审批流程,确保村民宅基地申请、建设监管、竣工验收流程公开公平公正。

  三、范围期限

  本管理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由总则、规划管控、申请条件、审查审批、建设管理、风貌管控、盘活利用、监督管理、组织保障、附则等10部分,共35条组成。《办法》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不做重大修改。在厦府规〔2024〕4号基础上,主要调整如下:

  (一)明确镇(街)内部职责分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减认定由镇(街)农经部门承担,运用全国农村集体产权管理系统中成员数据库名单查询结果,作为个人建房审批的重要依据。 

  (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中“户”的认定。明确“户”的定义及对“户”的认定应当遵循的原则。

  (三)规范村级程序。村级组织应在接到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初审。初审通过的,提交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初审退回申请人的,村级组织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退回原因上报镇(街)备案,镇(街)自收到农村村民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复核反馈。

  (四)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时限规定。明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有效期。

  (五)明确拟建房屋相邻权纠纷处理程序。在实务中,相邻权纠纷长期以来是农村矛盾纠纷的重灾区,明确纠纷处理程序,通过两次调解、提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小组户主会决议、镇(街)行政裁决程序处理,调解情况及结论作为个人建房审查中四邻确认、公示结论的依据。

  (六)明确风貌管控和规范架空层垫高。一是明确坡屋面从檐口起坡,原则上主屋面坡度控制在35°以内,不计入建筑层数、不计算建筑面积。二是规定原则上自有住房的建筑室内外高差不宜大于0.45米。

  (七)明确翻改建处理办法。一是明确自然资源所在翻改建中用地权属和地类性质的核实要求;二是明确申请人权属证书的处理方式。

  (八)增加3个部门职责。一是区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全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督促镇(街)做好农村宅基地行政审批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二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三是区综治中心发挥矛盾纠纷化解平台作用,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及镇(街道)综治中心以及村(居)综治工作站化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矛盾纠纷。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同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0592-722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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