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材料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制定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具体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实施。
2、负责村庄建设、施工、工程质量、建筑市场、公用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村镇房地产综合开发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参与研究、制定新村建设的方针、政策。
3、组织指导全区城乡、风景名胜及成片开发区的建设;参与全区建设项目的决策与实施;审批初步设计以及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验收;管理全区城乡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协调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工作;管理全区的建设信息和城建档案工作。
4、负责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承担我区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协调指导全区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监督。
5、负责审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维护专项工程项目及资金计划及其分配,并检查督促专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6、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的行政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参与住房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住房商品化;负责实施城镇住宅建设(安居工程);指导和协调城建综合开发、居住小区和房地产物业管理工作。
7、负责全区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不含文物古迹)、城市道路、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指导全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验收工作;负责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等法律法规,并督促执行。
8、全面规范建筑市场管理,负责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建筑装饰的行业管理;规范、监督、管理建筑业市场,积极推行建设监理制度;协调全区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材料的推广与应用。
9、指导建设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和企业的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管理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系统内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审、报批等工作。
10、承办区委、人大、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