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建建〔2005〕33号
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区质安站、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出租、检验检测机构:
现将《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相关单位应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半年工作情况和《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汇总表》、《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备案登记汇总表》报我局工程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时,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必须立即书面告知委托检验检测单位停止使用,并同时报告区建设局质安站。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工程建设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及登记办法转发通知
厦门市同安区建设局办公室 2005年12月30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