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 男女双方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2寸单人照2张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向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三、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
四、 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 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五、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可办理复婚登记。
六、办理时间:每星期二、四。
七、办理地点:在莲花镇社会事务办,或直接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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