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保险金的申领
(2005-09-23)

本市居民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须到区劳动就业中心办理失业登记,非本人辞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年限满1年者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保险金申领的办事程序:

1、用人单位将已同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名册,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7日内报区劳动就业中心备案,同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失业人员本人或单位人事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在劳动关系解除后1个月内(社会保险停交后1个月内)携带失业人员个人档案(内含《劳动就业手册》或失业证、招工登记表、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到区劳动就业中心办理失业登记,档案必须由单位密封,否则不予受理;

3、办理完失业登记后,失业人员本人携带档案和退工通知单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到(若已有新的工作单位,直接到新单位报到即可);

4、办理完失业登记后,非本人辞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年限满1年者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5、符合申请失业保险金条件者填写申领表后由区劳动就业中心审核;

6、区劳动就业中心将审核通过的申领表报送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并在网络系统上申报,由区社保管理中心发放。

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保险金申领须提供的材料:

1、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失业人员个人档案(内含《劳动就业手册》或失业证、招工登记表、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

3退工通知单;

4、《厦门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主办:同安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制作:同安区政务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