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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须知
(2005-09-07)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请求侵权赔偿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二、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行政复议、仲裁代理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公证证明;
(六)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三、申请法律援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属于同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范围;
(三)申请事项确有理由和依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给予援助的必要;
(四)因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四、城镇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

参照同安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申请人可到法律援助中心直接申请援助,详细地址和电话请参看直属机构及职能。
  (二)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并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5)申请人保证所提交的证明及证据材料属实的声明。
  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申请,由接待人员按上述要求记入笔录,申请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
   2、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1、对符合条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并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应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2、对不符合条件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申请法律援助递交材料注意事项
  一、法律援助申请人应按照以下要求递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
  二、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请先阅读填表说明和注意事项,然后按要求逐项填写。
  特别提醒您,填写申请法律援助的案情和理由,应尽可能叙述详细、清楚。
  填写完毕,申请人应签名、盖章或捺手印并写明申请日期。如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
  三、代理他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法律援助委托书。申请法律援助委托书应有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字、盖章或捺手印。
  如受托人为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出示具有法定代理资格的证明。
  四、申请法律援助提交的材料,应当提交材料原件并提供与原件相对应的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中心审核人员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原件除外),复印件交法律援助中心留底归档。

 
主办:同安区司法局 | 制作:同安区政务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