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3月受援人洪某的妻子邵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该起事故对方驾驶员张某负完全责任。但由于张某在该起事故中身受重伤,而实际车主黄某拒不给予任何赔偿,至2006年10月洪某一家仍未获得相应的赔偿。洪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于2006年10月向同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中心经审查后批准了洪某的申请,指派法律服务工作者苏林水代理该案。
〔承办过程〕
承办人接案后,立即着手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根据有关规定向法院提出了要求张某、黄某两被告共同承担受援人洪某的损失18355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进展看似一切顺利,然而在开庭时承办人员发现被告驾驶员张某现伤势很严重,加上家境贫寒,根本无力支付赔偿款,而车主黄某的家庭经济状况也不好,而且其认为肇事摩托车已经不在自己的实际控制中,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针对上诉情况,承办人列出大量证据,据理力争,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受援人洪某的经济损失共计163284元,被告黄某对上诉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判决下达后,援助人员的工作已经完成,援助事项看似已经结束,但承办人清楚地意识到由于上述原因,若就此结案,受援人洪某极有可能只是拿到一份判决书,而不能真正拿到相应的赔偿款。本着对受援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凭借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承办人意识到只有争取到黄某的配合,通过向保险公司理赔才能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在征得受援人洪某的同意后,承办人多次与黄某协商,并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受援人洪某表示放弃对黄某的权利,而黄某也同意积极配合洪某办理保险理赔手续,与此同时,承办人又积极奔走于保险公司,法院等部门,帮助他们协调处理保险理赔的相关事宜。
〔承办结果〕
受援人获得10万元的保险理赔款,剩余的6万多元赔偿款现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结案感言〕
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案件本身也并不复杂,但在大量存在着当事人只拿到判决书而不能真正拿到赔偿款的现象时,该案就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该案证明援助人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想方设法为受援人提供服务,才能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使受援人切实感受到社会和政府的关心和温暖,本案的受援人洪某正是由于切身感受到了这种温暖,所以在结案后才自发地给法律援助中心送来了一面题为“援助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的锦旗,这是对我们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充分肯定和最好的回报。
(同安区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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