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6日下午,家住古庄村的外来打工人员江克彬帮古庄村村民卢水强维修电灯线路意外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在大同街道综治委的协调下,司法所联合区司法局基层科、派出所、综治办、村调委员会的人员,立即展开赔偿调解工作。经过5天的连续工作,20日下午,大同司法所终于促使当事人卢水强与死者家属达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3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化解了矛盾纠纷,避免了一起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17日下午,大同司法所副所长陈雪鸿得知古庄村一外来打工人员在维修电灯线路意外触电身亡信息后,马上联系司法局基层科负责人赶赴古庄村村部,当时死者家属方(约二十多人)已经集聚在村部,情绪非常激动,矛盾激化随时有可能发生。司法所意识到事故的重要性,当即理清化解纠纷工作思路,召集死者家属代表进行座谈, 向死者家属表示慰问,对他们失去亲人的心情表示理解,安抚他们过激的思想情绪,认真询问并记录死者家属在场人员叙述事故发生经过,尤其是询问与事故有关的每个细节,形成第一手材料。当死者家属提出尽快给予调处答复的要求时,司法所从调解工作程序等角度出发,向死者家属说明了事故调解涉及进一步调查取证、现场察看、研究方案等工作,这些都需要时间,并承诺两天之内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代表在村部进行反馈协商,经过摆事实讲道理,死者家属激动的情绪得到了稳定,表示等待调解通知。当天下午,司法所在古庄村部同时也向当事人卢水强询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形成了询问笔录,并初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当天傍晚6点左右,司法所又深入事发现场,进行实地察看,并向周边在场人员了解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掌握旁证材料。
事故发生的第三天上午,司法所、司法局基层科人员再次深入古庄村与该村调委会人员座谈,从侧面了解当事人卢水强的家庭经济状况及赔偿款的承受能力,听取该村调委会人员的工作意见,探讨解决纠纷最佳办法。
通过调查取证,司法所认为本起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在这起事故中,当事人卢水强是被帮工人,是受益人,死者是帮工人,由于被帮工人(当事人)卢水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的确无能力承担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参照有关规定计算,当事人双方在赔偿数额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给调解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在听取司法所工作汇报后, 19日上午,大同街道综治副书记洪作亭召集司法所、司法局基层科、派出所、综治办人员在街道综治办研究调解方案,形成调解共识,并迅速将工作人员分成两组分头再次深入古庄村对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做思想工作,一方面向死者家属讲明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讲明要是达不成协议要尽快走法律渠道解决、要尽快处理死者尸体等事理,另一方面向被帮工方卢水强道清要尽快筹集赔偿资金,积极配合调解工作。20日上午,死者家属代表最终提出最低赔偿3万元的要求 ,得知情况后,司法所立即向街道分管领导汇报,并通过古庄村调委员会人员抓紧时间做卢水强的思想工作,在卢水强的多方筹集下,终于筹齐了3万元,在司法所及村调委会的主持下, 卢水强将筹集到的3万元现金交到死者家属手中,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至此,一起僵持了五天的人身死亡赔偿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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