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向邻村陈某租赁一块其使用的空杂地,用于建一简易房出租,杨某按约定按时交付陈某该地块租金。期间,同安某房地产开发商(下称开发商)为建设商品房需对该地块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对该简易房丈量后,口头告知杨父(系杨某父亲,此时杨某正在服刑)只等开发商支付补偿款。杨父信其言,与承租人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空杂地使用权人陈某见杨父收回简易房并空置,就向杨父协商使用该空置房,杨父以该空置简易房已属于开发商自己无处分权为由回绝,陈某便擅自对该简易房进行维修并出租。事隔一年多,开发商再次丈量该简易房并与陈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欲将该简易房补偿款补偿给陈某,协议签订后,陈某将该简易房交给开发商拆毁。杨父知道后,出面阻止,遂起纷争。纷争三方不能协商一致,开发商只好暂时冻结支付该简易房补偿款。
在异地服刑的杨某知道情况后,情绪不稳定,其妻子体弱多病,两个儿子是中学生,父亲杨父已75岁高龄,母亲患病卧床不起,整个家庭重担都压在老人杨父身上。原主要依靠该简易房的租金收入维持家庭生活,因房地产开发补偿款未到位而陷入困境。杨父多方奔走,上访求助,社区居委会、调委会、司法所先后介入调解。司法所深入调查,多次与纷争三方斡旋、调解,均因陈某始终认为该简易房已归其所有并与开发商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为由予以拒绝,调解均未成功。
[办案过程]
经街道办法律援助站引导,杨父向区法律援助中心递交了法律援助申请,法援中心经认真审查后认为杨家虽享受低保,但受援事项不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法援中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同时为稳定杨某服刑情绪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区司法局做了专项请示,在获得给予法律援助的批示后,法援中心随即与监狱方面和杨某本人取得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后,法援中心即指派银声律师所陈海鸣律师承办,将开发商和陈某诉至法院。
开庭时,区法律援助中心派工作人员到庭旁听,两被告陈某和开发商均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在举证、质证和辩论中,被告开发商认为,该简易房的补偿款归属不清,责任不在开发商;被告陈某认为该简易房就是属于自己的作为抗辩。
承办律师紧紧围绕简易房归属展开质证和辩论,承办律师在法庭上一番精彩辩论,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使得被告人陈某先前一再坚持不调解的立场有了转变,双方均同意调解。承办律师经过努力,杨某(已释回,赶上开庭)与陈某达成了按比例分配该简易房补偿款的协议,双方握手言和,争执多时的拆迁补偿纠纷一案得到圆满解决。
[援助感言]
本案纷争究其内容并不复杂,标的额不是很大,但本案纠纷时间长,动用社会力量参与解决纠纷的主体多,直至通过法律援助、诉讼调解才最终解纷息争,从而浪费了很多社会资源和社会成本。从另一个侧面来看,本案与类似本案情形的纠纷是可以预防的,任何组织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如能够从工作制度上抓起,用制度保障矛盾纠纷不发生或少发生,虽然实施复杂的工作制度可能要增加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但能保证其公证性,从长远利益来考虑是很有价值的。对于个人而言,依法行使合法权利的时候,不滥用权利,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能够符合正常的理性和社会公德而达到一种自然的和谐。从构建和谐社会角度看,这正是我们所要追求的价值之所在,任何组织和个人追求利益与构建和谐社会其目标应该是一致的,没有和谐社会作保障,单纯追求利益会失去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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