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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履职法律服务 教育拯救未成年人
(2008-08-13)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6日,被告人纪建×和其兄纪明×与被害人万××发生口角并引起打斗,后被旁人劝开。被告人纪建×回家后心有不甘,逐召集其朋友再次找到万××并对其进行殴打,导致万××受轻伤。2008年5月12日同安区人民检察院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纪建×犯故意伤害罪。因纪建×系未成年人,同安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厦门市合贤律师事务所卢律师为纪建×提供辩护。
承办过程:
卢律师在认真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后发现该案虽然事实清楚,案情也较为简单。但若没有解决赔偿问题,则被告人很有可能无法适用缓刑,而若没有适用缓刑,则可能对被告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卢律师决定把主要工作放在解决赔偿问题上。首先,卢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制宣传教育,严肃指出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到自身的严重错误行为,并明确表示要真心改过,争取宽大处理。接着,卢律师又与被告人的父母取得联系,指出孩子正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若无法适用缓刑而被送往监狱服刑,将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建议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争取从轻处罚。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被告人及其父母终于同意赔偿受害人相应的损失。随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结清。在开庭时,卢律师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提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已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等有力的辩护意见,并全部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纪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结案感言:
这是一起较为简单的案件,援助人员在承办该案时若只是简单应付,应该说花费不了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尚若这样就不可能达到辩护的目的。因此,这就需要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像卢律师这样全方位地考虑问题,从中发现问题的关键所在,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援中心)

 
主办:同安区司法局 | 制作:同安区政务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