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环东海域洪塘片区征地开始,石浔团结埭东虾池(堤外自建虾池)也在被征地范围内。由于该虾池的情况特殊,补偿方案一直没能确定下来,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1999年10月4日,14号强台风将堤坝摧毁,造成海水淹入团结埭内的虾池及田地,养殖户和种植者损失严重,养殖户因此多次上访:其所受的损失是由于重新修复该虾池纳排潮闸所造成的。为平息纠纷,经石浔社区居委会研究决定减免团结埭内养殖户一年半虾池租金。因此有人认为社区减少一年半的租金损失要由团结埭东虾池养殖者承担一部分责任,应该在虾池补偿金中适当扣除。 二、该虾池被征用实际面积的补偿标准是按土地实际面积还是水面面积计算。 三、虾池奖励金6000元/亩要按哪种标准发放给养殖者。堤内虾池补偿款的发放标准是每亩奖励金6000元(养殖者、村各得3000元) 2007年10月,区司法调解组和洪塘司法所介入调查,针对以上几个问题,走访了解相关情况,查看相关政策,了解到: 一、石浔社区居委会对该虾池的补偿方案多次开会研究,并于2007年9月安排五人前往类似村了解同类堤外自建虾池补偿发放标准。了解到:按每亩2.5万元加上奖励金6000元(其他类虾池奖励金6000元也全部发放给养殖者),每亩共计3.1万元全部给养殖者,面积按土地实际面积来补偿(另堤内虾池面积按虾池岸中线计算)。10月,司法调解组了解到的情况与石浔社区居委会了解的情况相符。 二、司法调解组向石浔社区一连、二连、三连各一名居民代表、社区干部两人、虾池养殖户代表等六人进行调查并做好笔录。调查了解到:1、该虾池是在滩涂上围建起来的(属自建虾池),投资较大;2、14号台风所造成的损失是自然灾害,不可抗拒的,不能将责任归于修闸一事,且修闸的报批手续齐全,责任不能全由养殖者承担;3、同意参照邻村同类虾池(堤外自建虾池)的补偿标准给石浔社区养殖者发放补偿款。 三、根据厦同政[2005]121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第一条第2点:“征收农用地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0.6万元/亩。奖励金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收土地属村民承包经营土或自留地的,应全额支付给被征地村民。第3点:盐田以及国有滩涂上的虾池、鱼池,统一按2.5万元/亩予以补偿。 四、石浔团结埭东虾池是洪塘镇辖区内唯一的堤外自建虾池。而洪塘镇堤内虾池补偿款的发放标准是:以水面积计算,每亩奖励金6000元(养殖者、村各得3000元),每亩青苗补偿费5700元,水利摊销费300元,土地征用费39000元,共计51000元。 根据以上调查材料,司法调解组多次分别向该虾池养殖户和石浔社区委员会做调解,协商虾池补偿方案。同时司法调解组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和司法建议书,提交给镇党委。 洪塘镇党委在反复沟通的基础上,于2008年元月24日上午召集同安区司法调解组、洪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洪塘镇相关人员召开协调会,洪为炉、黄辉煌、王军荣、杨应额、徐南向、黄水艇、吕伟堂、柯良取、许书武、郭建波等出席会议,经过慎重讨论研究达成共识,形成洪塘镇石浔团结埭东虾池补偿建议方案。2月20日下午石浔社区召开两委会,研究团结埭东虾池补偿办法,两委成员全部参加了会议,一致同意按同安区司法调解组的调查处理建议方案进行补偿。会后,在调解人同安区司法调解组的证明下,石浔社区委员会法人代表陈福寿与石浔团结埭东虾池养殖者吴国显、吴兹给、陈秋霖、王喜旺、吴兹会等五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至此一起历时一年多、数额巨大的补偿款纠纷得到了完美的调解。 (洪塘司法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