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编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我局召开全区司法行政系统 “大学习、大讨论”和“树形象”教育活动动员大会 4月28日下午,我局召开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大学习、大讨论”和“树形象”教育活动动员大会。局领导,各司法所、各科室、各法律服务所、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及公证处的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上,宣读了《中共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党组关于成立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大学习、大讨论”和“树形象”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和《中共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党组关于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和“树形象”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党组书记、局长黄辉煌同志作了讲话,并就搞好教育活动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思想认识要提高。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教育活动是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大举措,是解决司法行政队伍突出问题的有效手段,是司法行政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新期盼的现实需要。二是目标任务要明确。通过教育达到“五个进一步”,即高举旗帜,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树立;忠诚履职,服务大局意识进一步增强;公平正义,执法执业水平进一步提高;着力民生,促进和谐作用进一步发挥;建好队伍,整体队伍形象进一步提升。三是方法措施要创新。认真抓好动员部署、学习教育、查摆改进、总结提高四个阶段的工作。四是教育效果要明显。力求在“五个方面”出成果、见成效,即在深化法治理念教育上见成效、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上见成效、在提高基层队伍素质上见成效、在解决突出执法执业问题上见成效、在推动党的建设落实上见成效。 (综合科)
祥平街道实行调解主任业务跟班学习制度 从4月下旬起,祥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用4个月时间,每周安排一名村(社区)的调解主任到街道调委会(司法所)进行调解业务跟班学习。此次实行村(社区)调委会主任跟班学习制度,给调解人员提供一次学习人民调解业务知识和交流工作经验的良好机会,对提高村(社区)调解人员的工作技能和人民调解工作质量起到了良好作用。 (祥平司法所)
大同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月6日下午两点多,外来打工人员张某受雇于李某(籍贯四川)在为东宅村村民苏某建房子时意外被吊机横杆撞击到后脑部,经急送医院救治无效于当天下午五点多死亡。事故发生后,在大同街道综治委的协调下,司法所联合区司法局基层科、法律援助中心、村调委会人员,立即展开赔偿调解工作。经过7天的连续工作,14日下午,大同司法所终于促使当事人苏某与死者家属达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7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化解了矛盾纠纷,避免了一起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8日下午,大同司法所得知一外来打工人员在为东宅村村民苏某建房子时意外被吊机横杆砸到后脑部送医不治身亡信息后,意识到事故的重要性,当时死者家属方已经准备集体上访,情绪非常激动,矛盾激化随时有可能发生。司法所当即理清化解纠纷工作思路,召集死者家属代表进行座谈, 向死者家属表示慰问,对他们失去亲人的心情表示理解,安抚他们过激的思想情绪。当天晚上司法所工作人员认真向相关人员询问并记录事故发生经过,尤其是询问与事故有关的每个细节,形成第一手材料。当死者家属提出尽快给予调处答复的要求时,司法所从调解工作程序等角度出发,向死者家属说明了事故调解涉及进一步调查取证、现场察看、研究方案等工作,这些都需要时间,并承诺两天之内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代表在司法所进行反馈协商,经过摆事实讲道理,死者家属激动的情绪得到了稳定,表示等待调解通知。第二天,司法所向当事人苏某询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形成了询问笔录,并初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第三天下午,在大同街道综治副书记洪作亭的协调下,司法所又深入事发现场,进行实地察看,向周边在场人员了解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掌握旁证材料。并与该村调委会人员座谈,从侧面了解当事人苏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及赔偿款的承受能力,听取该村调委会人员的工作意见,探讨解决纠纷最佳办法。 11日上午,大同街道综治副书记洪作亭召集司法所、司法局基层科工作人员在街道研究调解方案,形成调解共识,并迅速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到司法所进一步做思想工作,一方面向死者家属讲明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讲明要是达不成协议要尽快走法律渠道解决、要尽快处理死者尸体等事宜,另一方面向当事人道清要尽快筹集赔偿资金,积极配合调解工作。死者家属代表最终提出最低共赔偿14万元的要求 ,其中当事人苏某一次性赔偿50%,即7万元,并表示不再就此提出诉讼。得知情况后,司法所立即向街道分管领导汇报,并通过各方抓紧时间做苏某的思想工作,在苏某的多方筹集下,终于筹齐了7万元,在司法所的主持下, 苏某于14日下午将筹集到的7万元现金交到死者家属手中,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另雇主李某于4月11日失去联系,死者家属认为其故意躲避,其应负的责任,死者家属表示要自行协商解决。)至此,一起僵持了七天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终于得到妥善解决。 (大同司法所) 洪塘司法所协助洪塘镇政府成功调解 石浔团结埭东虾池的征地补偿纠纷 2006年5月环东海域洪塘片区征地开始,石浔团结埭东虾池(堤外自建虾池)也在被征地范围内。由于该虾池的情况特殊,补偿方案一直没能确定下来,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1999年10月4日,14号强台风将堤坝摧毁,造成海水淹入团结埭内的虾池及田地,养殖户和种植者损失严重,养殖户因此多次上访:其所受的损失是由于重新修复该虾池纳排潮闸所造成的。为平息纠纷,经石浔社区居委会研究决定减免团结埭内养殖户一年半虾池租金。因此有人认为社区减少一年半的租金损失要由团结埭东虾池养殖者承担一部分责任,应该在虾池补偿金中适当扣除。 二、该虾池被征用实际面积的补偿标准是按土地实际面积还是水面面积计算。 三、虾池奖励金6000元/亩要按哪种标准发放给养殖者。堤内虾池补偿款的发放标准是每亩奖励金6000元(养殖者、村各得3000元) 2007年10月,区司法调解组和洪塘司法所介入调查,针对以上几个问题,走访了解相关情况,查看相关政策,了解到: 一、石浔社区居委会对该虾池的补偿方案多次开会研究,并于2007年9月安排五人前往类似村了解同类堤外自建虾池补偿发放标准。了解到:按每亩2.5万元加上奖励金6000元(其他类虾池奖励金6000元也全部发放给养殖者),每亩共计3.1万元全部给养殖者,面积按土地实际面积来补偿(另堤内虾池面积按虾池岸中线计算)。10月,司法调解组了解到的情况与石浔社区居委会了解的情况相符。 二、司法调解组向石浔社区一连、二连、三连各一名居民代表、社区干部两人、虾池养殖户代表等六人进行调查并做好笔录。调查了解到:1、该虾池是在滩涂上围建起来的(属自建虾池),投资较大;2、14号台风所造成的损失是自然灾害,不可抗拒的,不能将责任归于修闸一事,且修闸的报批手续齐全,责任不能全由养殖者承担;3、同意参照邻村同类虾池(堤外自建虾池)的补偿标准给石浔社区养殖者发放补偿款。 三、根据厦同政[2005]121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第一条第2点:“征收农用地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0.6万元/亩。奖励金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收土地属村民承包经营土或自留地的,应全额支付给被征地村民。第3点:盐田以及国有滩涂上的虾池、鱼池,统一按2.5万元/亩予以补偿。 四、石浔团结埭东虾池是洪塘镇辖区内唯一的堤外自建虾池。而洪塘镇堤内虾池补偿款的发放标准是:以水面积计算,每亩奖励金6000元(养殖者、村各得3000元),每亩青苗补偿费5700元,水利摊销费300元,土地征用费39000元,共计51000元。 根据以上调查材料,司法调解组多次分别向该虾池养殖户和石浔社区委员会做调解,协商虾池补偿方案。同时司法调解组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和司法建议书,提交给镇党委。 洪塘镇党委在反复沟通的基础上,于2008年元月24日上午召集同安区司法调解组、洪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洪塘镇相关人员召开协调会,洪为炉、黄辉煌、王军荣、杨应额、徐南向、黄水艇、吕伟堂、柯良取、许书武、郭建波等出席会议,经过慎重讨论研究达成共识,形成洪塘镇石浔团结埭东虾池补偿建议方案。2月20日下午石浔社区召开两委会,研究团结埭东虾池补偿办法,两委成员全部参加了会议,一致同意按同安区司法调解组的调查处理建议方案进行补偿。会后,在调解人同安区司法调解组的证明下,石浔社区委员会法人代表陈福寿与石浔团结埭东虾池养殖者吴国显、吴兹给、陈秋霖、王喜旺、吴兹会等五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至此一起历时一年多、数额巨大的补偿款纠纷得到了完美的调解。 (洪塘司法所)
及时处制 化险为夷 4月2日上午,西柯镇埭头社区调委会与治保会成功地化解制止一起突发性群体性械斗事件的发生. 4月1日该社区居民郑某怀疑他承包种植石榴的责任田被本社区居民苏某挖建虾池侵占他承包的责任田.双方在互相争辩中,发生肢体碰撞。61岁的郑某回家向家人诉说他被苏某打伤,其女儿听后非常气愤,于是在4月2日上午叫来三辆小车共载15名社会上的混混,准备向苏某摆平她爸被打事件。苏某也不示弱,多方联络亲朋好友,准备应对。正在一触即发之时,该社区调委会和治保会获悉此事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先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情绪稳定工作,然后以法以理慢慢进行疏导,指出有矛盾纠纷自己协商不了的,可找有关部门反映解决,私自找人摆平、闹事是违法的。你们双方的矛盾纠纷也不是很疑难的事,责任田的界定不清楚可以找小组长现场丈量核对一下,何必大动干戈呢。俗话说:“作田就得好田边,住厝就得好厝边。”调委会主任又劝郑某的女儿:“你爸与苏某两人发生口角、肢体碰撞时,是你爸先动手打人,是你爸错误在先,但鉴于你爸伤势相对较重,可叫对方负担你爸医疗费的一半如何?最后郑某的女儿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叫回那批准备闹事的一伙人。一场一触即发的群体性械斗事件就在社区调委会、治保会的联动调处下,化险为夷。 (西柯司法所)
【简讯】▲2008年4月11日下午,洪塘镇综治办在镇石材工业区召开创建“平安工业园区”会议。洪塘司法所利用这次机会,向到会的厂长、经理、负责人等分发了《厦门市流动人员平安手册》、《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厦门市暂住人员、户籍、治安、信访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问答》和《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法律知识问答250份,将普法同企业综治、创安工作相结合,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洪塘司法所)
▲洪塘司法所及时成功调解一起矿场事故 2008年4月9日中午在洪塘镇埔后村的一个矿场内,工人杨某在操作时不幸被石头压到,当场身亡。司法所在获知此消息后,带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工伤保险条例》及2007年12月吴华明在大乡矿场死亡事故的调解书,马上与镇综治办、安全监督站的人员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司法所一方面安抚死者家属的情绪,一方面向死者家属和矿主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在镇综治办和司法所的努力调解下,矿主和死者家属在下午6点多签下了赔偿协议,一场死亡赔偿的纠纷得以及时化解。 (洪塘司法所)
▲4月1日,祥平司法所迁往街道办事处新址办公。司法所办公场所从原来的人均3平方米扩大到现在的人均30平方米以上,办公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4月10日,市司法局林知光局长、蒋先立副局长等领导在区司法局黄辉煌局长的陪同下,到祥平街道巡视司法所新的办公场所,并与街道党工委书记叶文货、办事处主任陈再进、综治副书记陈永祝等领导就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进行了座谈,同时对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重视、支持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表示感谢。 (祥平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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