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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22期-西柯司法所与“结对子”律师事务所召开座谈会
(2008-08-13)


(二十二)
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编 二○○八年八月八日


西柯司法所与“结对子”律师事务所召开座谈会

为了落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子”活动的工作意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司法所在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社会帮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司法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整体综合水平。7月18日下午,厦门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主任纪亚赞一行6人,首次到西柯镇举行律师事务所与西柯司法所“结对子”座谈会。此次活动受到西柯镇党委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镇综治副书记陈清林主持座谈会。
座谈会上,陈清林副书记介绍了西柯镇的基本情况,并就近年来在环东海域整治建设中遇到的土地征用、拆迁,土地综合补偿款分配等方面发生的矛盾纠纷联动解决办法及目前开发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较棘手的、历史遗留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作了发言。汇丰联盟律师所主任纪亚赞听完介绍后,赞赏了西柯镇党委政府对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办法,并对这次“结对子”活动,感谢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表示今后要积极为西柯镇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到会的律师们积极向西柯镇政府献言谋策,提议今后为了更好地使征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减少不必要的上访事件发生,要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充分运用法律程序。
通过座谈,三方就“结对子”活动工作达成了共识,争取做到一个季度联席活动一次,开展法制教育讲座,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为镇政府的中心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西柯司法所)

【简讯】2008年7月31日上午,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领导在区司法局黄辉煌局长的陪同下,到祥平街道检查指导法律援助站建设情况,实地考察了援助站的基础建设,查看了援助站的工作档案,对援助站的软、硬件设施建设和近两年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希望援助站要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更好地为辖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祥平司法所)

【简讯】2008年7月31日,祥平司法所接到溪声社区调解主任的告急电话,反映该社区居民邵某兄弟与郭某因宅基地建设发生纠纷,现郭某家人组织工人要平整土地施工建房,邵某一方极力反对,双方情绪高涨,僵持不下,随时有激化矛盾的可能。司法所立即与国土所一同驱车赶往纠纷现场,会同公安民警及时稳住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但是纠纷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并没有得到解决。司法所和国土所工作人员及时了解事实情况,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运用情、理、法,对过错当事人有针对性的加以劝导说服,促使其放弃不合理要求,回归理性,消除了对立情绪,接受调解方案,同意让郭某继续施工建房,从而妥善化解了这起濒临激化的房屋宅基地纠纷。
(祥平司法所)

【简讯】7月13日下午,城西社区居民苏某将弹簧床垫放在楼下晒太阳,某物业公司城西物业处雇用的卫生员在打扫卫生时误认为是废弃物,将弹簧床垫载到废品收购点,当废品卖掉。苏某发现了在楼下晒太阳的弹簧床垫不见,全家分头出去找,终于在城西市场废品收购点找到。苏某家人与卫生员理论时,卫生员找来了物业公司城西物业处的工作人员,双方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这时苏某的儿子将拆下的床垫以及双方争论的场景拍了照,扬言事件如得不到满意的解决,就将照片在媒体上曝光。司法所得知情况后,立即介入调解,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在赔偿问题上达成一致,苏某也将所拍的照片当场销毁。司法所及时调解了这起赔偿纠纷案,发挥了基层调解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大同司法所)

【案例分析】
竭诚履职法律服务 教育拯救未成年人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6日,被告人纪建×和其兄纪明×与被害人万××发生口角并引起打斗,后被旁人劝开。被告人纪建×回家后心有不甘,逐召集其朋友再次找到万××并对其进行殴打,导致万××受轻伤。2008年5月12日同安区人民检察院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纪建×犯故意伤害罪。因纪建×系未成年人,同安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厦门市合贤律师事务所卢律师为纪建×提供辩护。
承办过程:
卢律师在认真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后发现该案虽然事实清楚,案情也较为简单。但若没有解决赔偿问题,则被告人很有可能无法适用缓刑,而若没有适用缓刑,则可能对被告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卢律师决定把主要工作放在解决赔偿问题上。首先,卢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制宣传教育,严肃指出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到自身的严重错误行为,并明确表示要真心改过,争取宽大处理。接着,卢律师又与被告人的父母取得联系,指出孩子正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若无法适用缓刑而被送往监狱服刑,将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建议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争取从轻处罚。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被告人及其父母终于同意赔偿受害人相应的损失。随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结清。在开庭时,卢律师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提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已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等有力的辩护意见,并全部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纪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结案感言:
这是一起较为简单的案件,援助人员在承办该案时若只是简单应付,应该说花费不了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尚若这样就不可能达到辩护的目的。因此,这就需要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像卢律师这样全方位地考虑问题,从中发现问题的关键所在,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援中心)

 
主办:同安区司法局 | 制作:同安区政务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