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区领〔2011〕1号
关于命名表彰2006—2010年法制宣传教育
各类先进(示范)单位、教育模范的决定
各镇(街、场、开发区),区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区检察院、区法院、市直各派驻单位:
自2006年开展“五五”普法工作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人大、政协的监督支持下,经过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法制宣传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我区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公务员的法律素质不断增强,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法治同安”创建进一步深化,社会良好法治环境逐步形成。在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期间,全区涌现出一大批先进(示范)单位和教育模范。为了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经报区委同意,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决定,对全区42个各类法制宣传教育先进(示范)单位、25名法制宣传教育模范予以表彰。希望受表彰的先进(示范)单位、教育模范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六五”普法工作中,做出新的贡献。
各级、各部门、各行业和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受表彰的法制宣传教育先进(示范)单位、教育模范为榜样,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转发的《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关于在全区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把“六五”普法的各类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为进一步深化“法治同安”建设、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 2006—2010年法制宣传教育各类先进(示范)单位、教育模范名单
厦门市同安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