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能力提升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日期:2026-07-08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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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能力提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家庭农场规范提升,根据《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备案农业产业发展等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厦农〔2026〕107号)文中附件4,即《厦门市2026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现就我区做好2026年中央财政家庭农场能力提升资金项目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2026年,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下达我区家庭农场项目资金共计20万元,绩效目标2个家庭农场。通过项目实施,推动家庭农场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增强联农带农能力,带动全市家庭农场整体质量提升。

  二、资金使用范围

  围绕家庭农场夯实组织规范运行基础、提高生产经营发展水平、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开展生产基础设施、农产品加工设施、销售平台等建设;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提升规模化、数字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能力;加强品牌建设,建设农产品电商平台,注册农产品商标,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创建活动,推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与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等,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三、补助对象

  采取家庭农场自主申报、区审核遴选的方式。支持对象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且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家庭农场。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前两个年度未享受过该项财政补助的家庭农场,防止人为“垒大户”。具体条件包括:

  1.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涉及经营权出租、入股的,应参照《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财务管理规范。 家庭农场使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收支、库存等记录规范。

  3.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家庭农场使用“一码 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4.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5.联农带农紧密。家庭农场通过雇工、提供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带动小农户。

  6.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3年内,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四、补助标准和方式

  1.补助标准。家庭农场每家最高补助10万元,补助资金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70%。

  2.补助方式。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实行项目化管理,补助范围为 2026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项目。支持对象项目建设完成经区级农业农村部门验收合格后,兑付相应财政补助资金。已享受过涉农项目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项目申报。各镇(街)要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有关要求积极组织申报,由家庭农场自愿申报,于2026年7月25日前填报《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项目申报表》、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送交所在镇(街),各种附报材料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二)项目审批。镇(街)审查后,于2026年7月30日前推荐报送区农业农村部门,逾期不再受理。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评审,根据当年资金安排等具体情况,做好扶持项目的审批,通知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三)项目实施。区农业农村部门和相关镇(街)要加强项目建设督促检查和指导,推动项目落地实施,获批的项目原则上应在获准扶持后2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

  (四)项目验收。项目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及时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材料,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确定项目补助金额,及时下达补助资金文。

 

  附件: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项目申报表 

 

  厦门市同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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