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06-01-2026-296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2026〕247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7-17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厦同政行复〔2026〕247号)
    时间:2026-07-23 15:49

      申  请  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厦资源规划同政信告XXX号),于2026年5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5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公开 2017年呈报厦门市获批的厦国土分局(厦府〔2017〕301号)文件中“某商住区”的具体范围、方位、勘测坐标或方名等信息。

      申请人称:

      为查明有关情况,申请人于2026年4月2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上述文号所涉“某商住区”的具体地址、方位、名称。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9日作出书面答复,并附平面图一份。

      经查阅,该告知书并未就申请人要求公开建设“用地的具体方位、方位名称”未具体标明坐标、方位名称作出明确回应,答复内容笼统、片面,信息不具体、不明确。此外,申请人从网上查找到的被申请人制作的“一书四方案”材料,更是令人难以想象。

      申请人认为,某社区约333.33公顷土地在地理位置及各方面条件上完全适合商住区规划,被申请人作出的《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厦资源规划同政信告XXX号),其答复过于勉强、笼统、敷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特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恳请依法支持。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厦资源规划同政信告 XXX号)事实清楚,并无不当。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请求依法公开(厦府〔2017〕301号)中涉及‘某商住区建设用地’的具体用地范围、方位及勘测定界坐标等信息”。被申请人经查询档案材料,申请人所主张的“厦府〔2017〕301号”为《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某商住区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该公告涉及的“某商住区建设用地位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同安区2007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7〕327号)范围内,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用地范围、方位、勘测定界坐标等相关的信息为该项目的勘测定界图,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之规定作出案涉《政府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将勘测定界图提供给申请人,可见,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告知书事实清楚,并无不当。勘测定界图为土地征收审批过程中体现项目用地范围、位置、坐标等具体信息的法定申请材料,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其申请所涉项目的勘测定界图,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提起本案复议,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厦府〔2017〕301号”文件“某商住区”的具体范围、方位、勘测坐标或方名等信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厦资源规划同政信告XXX号)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4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审查后,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8日依法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厦资源规划同政信告XXX号)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

      2026年4月2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为“请求依法公开(厦府〔2017〕301号)中涉及‘某商住区建设用地’的具体用地范围、方位及勘测定界坐标等信息”。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4日收到该信函,经查询档案材料,发现申请人所主张的“厦府〔2017〕301号”为《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某商住区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该公告涉及的“某商住区建设用地位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同安区2007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7〕327号)范围内,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用地范围、方位、勘测定界坐标等相关的信息为该项目的勘测定界图,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案涉《政府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将勘测定界图提供给申请人,该勘测定界图体现项目用地范围、位置、坐标等具体信息。申请人认为该答复内容笼统、片面,信息不具体、不明确,于2026年5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勘测定界图;3.闽政地〔2007〕3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同安区2007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4.《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5.送达回证、物流信息网页截图。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本案中,申请人所主张的“厦府〔2017〕301号”为《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某商住区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该公告涉及的“某商住区建设用地”位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同安区2007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7〕327号)范围内,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用地范围、方位、勘测定界坐标等相关的信息为该项目的勘测定界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案涉《政府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将勘测定界图提供给申请人,该勘测定界图体现项目用地范围、位置、坐标等具体信息。案涉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24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审查后,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8日依法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厦资源规划同政信告XXX号)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厦资源规划同政信告XXX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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