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5107-06-01-2026-298
- 备注/文号:厦同政行复〔2026〕29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7-20
申 请 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赵某某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其举报厦门市同安区某塑料制品经营部(下称被举报人)超期未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6月7日收到申请材料,并于2026年6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
申请人因网络购物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后于2026年5月12日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没有在1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认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理由如下:1、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未在15个工作日对举报事项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应确认违法。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而知情权作为参与权与监督权的基础,依法应受到保护,被申请人没有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侵害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应责令其限期内尽快作出。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定程序对举报件予以处理并告知
2026年5月12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转办单。举报内容为“举报人于 2026-05-08通过淘宝平台在卖家经营的《某塑美》网店购买了一款接触食品产品-奶茶瓶,订单号是XXX,在购物过程中发现商家存在违法行为及存在交易纠纷现提出投诉举报,因12315平台字数限制,已将投诉举报请求及违法问题添加至附件中。”
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件后,依法开展调查,2026年6月1日决定延长核查期限,并于2026年6月9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于2026年6月10日通过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申请人予以答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件后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并告知申请人,上述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已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特此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6年5月8日在被举报人在淘宝平台经营的“某塑美”店铺购买了一款接触食品产品-奶茶瓶1个,后认为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5月12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12日接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件,并依法开展调查。被申请人于2026年6月1日决定延长核查期限,于2026年6月9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于2026年6月10日通过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申请人予以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12315平台举报单;2.快递照片、涉案产品照片;3.福建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答复截图;4.延长核查期限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厦门市同安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法定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12日接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件,于2026年6月1日决定延长核查期限,于2026年6月9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于2026年6月10日通过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申请人予以答复。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予以答复,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举报事项行为违法并要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5个工作日履行法定告知的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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