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厦同政规〔2026〕1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依法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同安区境内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厦门市同安区行政区域全域范围。

  二、禁猎期

  禁猎期为全年。

  三、禁猎对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福建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麻醉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粘网)、地弓、弹弓、弓弩、吊杆、气枪、射钉枪、地枪、排铳、猎套、猎夹、诱捕笼、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无人机坠物以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可能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设陷阱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禁猎区和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批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并在猎捕作业完成后十日内,将猎捕情况向办理审批手续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五、法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由同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工作。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19日,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及禁猎对象、禁猎工具和方法发生变化,将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特此通告。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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