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2007〕28号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全区各级、各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消防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将《厦门市同安区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厦门市同安区关于进一步落实
消防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责任重于泰山。切实加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责任制,是建设“平安同安”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厦门市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要求,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为重点,推动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
(一)各镇(街)、场的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在日常工作中,确定1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的组织、检查、协调。建立由区政府牵头,以消防部队为主体,由公安、交通、水电、化工、人防、医疗救护、市政、气象、地震、解放军防化部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配合的抢险救援队伍,建立灭火救援社会组织指挥体系,明确职责,确定任务,制定大型灭火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战演练,提高协同作战能力,提高抗御各种灾害的能力。
(二)建立消防工作定期例会制度,定期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三)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地方事业编制、专职、合同制、义务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不断壮大消防力量。
(四)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明确整改责任,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要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对区公安消防大队依法报请对单位处以停产停业的请示,区政府将及时做出意见明确的批复,并协调处理好停产停业遇到或出现的问题。
(五)要督促承办大型经贸洽谈会、展览会、焰火晚会、集会、灯会等活动的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六)对全区各级、各部门和个人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要及时进行处理。
二、明确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消防工作分工,督促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要按照《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切实明确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教育、广电等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分工,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消防工作任务有效落实。各镇(街)、场应当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各有关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职责分工,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要将消防事业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计划中。
(二)区财政局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消防部队拓宽抢险救援职能的实际,逐步增加消防经费投入,保证消防事业费供给的合理增长。
(三)区建设局、规划分局要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之中实施,保证城镇消防站、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四)区经贸局负责本系统国有企业、工业企业及商场、超市等商贸企业、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五)区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将消防知识纳入学生素质教育范畴,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知识教育。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技工学校等劳动技能培训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六)区公安分局负责保龄球馆、桑拿洗浴场所、旅馆(社)等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区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区建设局负责建设项目建设过程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九)区文体局负责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网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十)区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十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室内市场、农贸市场等市场主体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二)区旅游局负责星级宾馆、饭店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十三)区农业局负责乡镇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四)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十五)区司法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区科技局应当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
(十六)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义务和公益宣传职责。
(十七)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八)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并负责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区公安分局对全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公安消防大队依法负责实施。本条未涉及的单位(场所)的消防工作由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监督管理。
区监察局负责对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三、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行全员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建立企事业单位、行业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镇(街)、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行业,要明确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主要领导、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行业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要求各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本单位自身消防安全。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全员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将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指标分解落实到科室、车间、班组、岗位。建立单位消防工作例会制度,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建立健全各环节、各岗位消防安全质量工作标准,规范员工消防安全行为,消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火灾隐患。保证消防安全工作投入,加强消防队伍建设,积极改善消防设施,逐步建立起“管理自主、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在全区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环环相扣的消防责任网络。
四、区政府将按照《厦门市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职责分工,按照火灾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主题词:公安 消防 安全责任制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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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府办,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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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20日印发 |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