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2007〕66号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
《同安区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同安区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切实解决当前我区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电监委等七部(委、局)《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7〕54号)及省、市政府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要求,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等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服务辖区新一轮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在对前四年专项行动清理整顿工作“回头看”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
在2006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工作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一是按照市政府制定的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实施,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者关闭。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是认真抓好“汀溪上游户用沼气池试点工程”建设,加大户用沼气池建设的宣传发动力度,对汀溪水库流域内生猪养殖情况进行调查,深入各村各户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使广大养殖户认识到在汀溪水库流域内规模以上生猪养殖的严重后果以及散养殖户建设沼气池的重要作用,通过加强农户沼气池建设项目的检查监督和资金管理工作,正确引导和支持广大分散养殖户进行沼气池或发酵猪舍建设,尽快地实现养殖污水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排放。五是在去年拆除库区内规模化生猪养猪场的基础上,为防止汀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养猪污染回潮,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加强执行力度,定期、不定期地深入库区各村进行巡查,防止规模化养殖场建设回潮。六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在2006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二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四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七是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同时,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
(三)开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1、对涉铅的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涉铅加工和回收企业,一律停止生产。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依法予以关闭。三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
2、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二是对现有的造纸企业进行单位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跟踪分析,促进造纸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
3、畜禽整治工作。一是在去年开展排污收费、促进生态型零排放推广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基础上,继续加大生态型零排放和发酵式模式推广力度,争取2007年完成500头以上养猪场整治工作。二是要争取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通过控制土地出租和猪场建设等环节,严格控制新建养猪场,特别要严格禁止区外养猪场搬迁到同安区。三是要积极与区开发办、拆迁办等部门沟通联系,促进西柯洪塘头一带养猪场的拆迁进程。
(四)继续做好辖区内流域的综合整治
进一步做好同安东西溪、官浔溪、顶柯河流域水环境污染问题。对于列入流域综合整治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未按时完成任务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停产治理;对于列入取缔、关停或搬迁的企业未按期完成任务的,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抓好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监管
强化危险废物监管,严格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和经营许可证制度,对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督促所有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对使用的每一个放射源都落实严格的管理措施,定岗、定员、定责管好用好。
(六)做好总量控制工作
强化执法监督和提高环境管理能力作为保障,全面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促进同安区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决定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如下:
组 长:叶振杉(副区长)
副组长:曾 鸣(政府办副主任)
蔡素贤(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邵火炉(环保分局局长)
成 员:洪根在(发改局) 颜海炜(环保分局)
彭东兵(监察局) 叶永煌(经贸局)
郭清典(工商局) 陈达龙(市质监三分局)
洪为国(司法局) 王文填(行政执法局)
许建财(水利局) 邵 志(农业局)
陈水沯(建设局) 杨聪明(安监局)
陈少斌(供电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环保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分局颜海炜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各有关单位业务科室的负责人组成。
四、部门分工
在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环保、监察、发改、经发、司法、工商、安监、电业等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并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1、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排污企业,应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
2、对已被责令停业治理或依法关闭,却擅自恢复生产的排污企业,要依法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关停,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对污染反弹超标排污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罚。
(二)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环境保护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分意见和建议。对地方政府出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对因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此次行动中清查不力、整治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经贸、发改部门负责对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禁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所列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并在规定限期内淘汰这些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2、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引导、鼓励、扶持企业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技术改造等工作。
(四)司法部门要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环保法律意识,促进环保领域的依法治理,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并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要结合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排污企业的环境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被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环境或存在污染隐患,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企业,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及各相关的查处无照经营意见(办法),根据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分工,会同其他部门予以查处。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面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企业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防止和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七)供电部门要在接到区政府的书面通知后对严重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八)农业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责令畜禽废渣、废水未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提请区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九)区建设局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的行业管理,督促已建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正常运行,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大惩治力度
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违纪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二)加大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力度
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挂牌督办和实行区域限批。应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要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须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凡是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推动整治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各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应该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
(四)严格实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清理整顿行动中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的,要向经济主管部门移送;凡因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违反有关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规定的,应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于已经移送的案件,要跟踪了解处理情况。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联合办案。
(五)建立完善违法排污企业新建项目的制约机制
对于违法超标排污,严重超“排污许可证”总量排污的企业,不仅要求其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同时通过限制其新建项目,暂停新建项目环评等措施,督促其加快治理步伐。
(六)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同时于9月底前将查处的1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七)表彰一批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个人
配合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加强考核,配合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评选表彰活动。同时,及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区政府根据省、市政府的要求,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把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在5月底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月)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同时将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分别于7月、8月和9月底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迎接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的督查,并落实督促检查的各有关要求。
(三)总结阶段(11月)
区政府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7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底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评选表彰阶段(12月)
配合做好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的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于12月上旬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题词:环保 整治 专项行动 实施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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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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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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