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2008〕25号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同安区2008年移民造福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同安区2008年移民造福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同安区2008年移民造福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鼓励重点水源保护区和边远山区实施移民造福工程的指导意见》(厦府〔2005〕295号)和《同安区鼓励重点水源保护区和边远山区实施移民造福工程总体规划方案》的精神,为确保我区2008年度移民造福工程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厦门市同安区2008年移民造福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移民造福工程的有关精神和优惠政策,切实有效地改善重点水源保护区和边远山区群众的生活条件,进一步加强水资源开发保护,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鼓励重点水源保护区、边远山区及地质灾害点的群众自愿搬迁移民,实施造福工程,推动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政策引导、以人为本、村民自愿、社会支持、造福群众;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总体规划、试点先行、分步实施。
三、移民安置
移民造福是一项政府推动、政策引导、村民自愿的工程,鼓励符合条件的村民实施移民搬迁安置。依据《同安区鼓励重点水源保护区和边远山区实施移民造福工程总体规划方案》,确定我区2008年度移民安置实施方案。
(一)异地安置范围
2008年度计划搬迁重点地质灾害户、汀溪林场大麦畲村自愿移民及莲花水库双淹户移民(备注:1、汀溪林场大麦畲村归属厦门市水利局,纳入同安区移民造福工程用地规划,其建设费用及安置办法由厦门市水利局另定;2、莲花水库双淹户移民,纳入同安区移民造福工程用地规划,其建设费用及安置办法由投资单位另定)。
(二)异地安置对象
异地安置对象为长期居住在区实施移民造福工程异地安置范围内,经确认的在当地享受村集体权益和履行村集体义务的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自愿移民。
1、汀溪镇荏畲村一、三、四、五组自愿移民;
2、莲花镇淡溪村自愿移民;
3、汀溪林场大麦畲自愿移民;
4、莲花水库双淹户移民。
(三)异地安置对象条件的确认
1、异地安置对象的户籍登记管理截止日期以市政府印发《关于鼓励重点水源保护区和边远山区实施移民造福工程的指导意见》(厦府〔2005〕295号)日期为准,即2005年10月20日。2005年10月20日至人口登记日,符合登记条件的正常婚嫁及生育的子女对象予以确认;人口登记结束后,其正常婚嫁及生育子女等新增人口不予确认。
2、参军以前户籍在当地的现役义务兵及三级(含三级)以下士官予以确认。
3、原当地户籍,因就学户籍迁往学校所在地的在校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予以确认。
4、原有当地户籍在押的服刑人员、劳教场所的劳教人员以及其他被限制自由的人员予以确认。
5、从当地调出到其他单位(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县区级以上国有企业)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不予以确认。
该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在2005年10月20日前是村集体成员,并在当地享受村集体权益和履行村集体义务予以确认。但已享受配偶及父母所在单位房产分配或集资建房政策不予确认。
6、对任何寄户在本年度计划移民村组的人员均不予以确认。
7、出嫁妇女如户籍未迁出者(包括外孙入户),人与户籍已分离,在当地未享受村集体权益和履行村集体义务的,不属安置对象。
8、60岁以上(不含60岁)有子女的老人需异地安置的随同子女搬迁,不再单独安置。
9、孤寡老人(五保户)和残疾的三无人员(持有残疾证),由民政部门协调安置在镇级敬老院,所需费用由区政府负责。
10、异地安置对象,在移民搬迁安置实施过程中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取消其享受相关的移民造福工程政策照顾的资格。
(四)安置方式
统一采取城区公寓楼安置房安置形式,产权置换采取房屋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办法。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多种居住安置房户型,分期分批安置。
(五)安置标准
按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安置,其中:提供25平方米安置房、20平方米公寓出租房和5平方米的店面。即:
1、人均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25平方米安置房+20平方米公寓出租房+5平方米店面。
2、异地安置的公寓出租房和店面实行产权股份制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有资质物业服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自行选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参照《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安置地点
同安区祥平街道办事处凤岗安置区。
(七)安置房设计户型、标准及分配方法
1、安置房建设标准:参照同安区当年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建设。
2、安置房的户型标准:分为2人户型(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3人户型(建筑面积为75平方米)、4人户型(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5人户型(建筑面积为125平方米),统一规划建设。
3、安置房分配方法:安置房以抽签的方式进行分配。抽签时,以同一户型归类进行。单户5人以上的可按安置房面积数申请两种不同户型(2人户以上的户型)进行安置;1人户按2人户型(50平方米)安置,超出的25平方米居住房面积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购置。
(八)房屋产权认定
以土地、建设部门提供的产权资料为主要认定依据,委托拆迁公司根据现行征地拆迁政策对移民现有房屋进行认定和处置。
(九)拆迁补偿
1、人均拆迁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25平方米居住房+20平方米公寓房+5平方米店面)安置,不再予以拆迁补偿,宅基地收归村集体。
2、持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人均拆迁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超拆补偿按以下方案执行:
(1)货币补偿:超拆面积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厦府〔2003〕173号)之规定执行,即“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新批建房屋建筑面积的,拆迁人应对多出的部分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2)超拆面积优惠政策:每户超拆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可以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等面积购置安置居住房。超拆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按成本价只能限购50平方米,其余超面积安置部分按市场价购置。
3、2002年12月1日前建设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按《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同政〔2005〕121号)执行。
4、2002年12月1日后建设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和非住宅建筑,按《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同政〔2005〕121号)执行。
(十)帮扶措施
1、移民户个人承包的耕地可以依法继续耕作,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由政府按每亩400元的年租金一次性支付5年,其耕地由所在村集体收回管理。自愿放弃耕地承包经营权后,若遇建设征收或征用原承包地,其土地补偿费用归原村集体,移民户仍享有原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补偿权利。
2、移民户原承包经营的集体果林、茶园、水塘等,可以依法继续承包经营,也可以依法有偿进行流转。
3、计划生育:允许安置后农转非的被搬迁人员继续适用农村计生政策5年。
4、应征入伍的现役青年享受待遇按城镇义务兵优待金和退伍安置政策执行。
5、就业培训安置:移民的就业培训费补助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重点水源保护区和边远山区实施移民造福工程的指导意见》(厦府办〔2005〕295号)的相关政策执行。
6、经市政府批准后,搬迁户纳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对象范围,凡是参加投保的,同样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搬迁户适用迁入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移民做到应保尽保。
(十一)对农村集体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
可以申请按当地房屋建设成本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给予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后其资产收归国有,由区政府委托相关镇(街)政府代管;也可以继续保留其使用权,待国家建设需用时按相关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执行。
四、异地安置户申报程序
异地移民安置坚持自愿、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采取移民对象自愿申请,逐级审核报批的方式,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发布实施移民造福工程的公告;
(二)公告后自愿异地安置的村民向当地镇政府提出搬迁申请,并填写《同安区移民造福工程安置申请书》;
(三)当地镇政府根据移民户的申报,对要求搬迁的移民进行调查核实,并造册登记,上报区实施移民造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经审定通过的移民户在当地实施移民村(组)公示七日内无异议者,正式列入移民安置对象,同时与当地镇政府签订《同安区造福工程移民安置协议书》。
五、资金筹措
异地安置搬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55%和45%的比例分担,具体金额由区相关部门测算后报市财政部门核定。代建经费参照(厦财基〔1997〕01号)文件的标准列入移民经费预算;移民造福工程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六、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实施移民造福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委农办,人员由相关单位抽调(详见厦同政〔2007〕123号文)。
(二)责任分工
1、区实施移民造福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区实施移民造福工程工作的总体指导、协调和督促。
2、区委农办负责组织移民造福工程所需资金的测算和协调安置房建设及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筹措和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的足额及时到位。
4、区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安置房建设工作。
5、区规划分局负责移民安置点的规划指导和审批。
6、区人劳局负责制定并落实移民就业培训和移民社保补助相关办法。
7、区公安分局负责人口数量分类、户籍的统计和户籍审查等管理工作。
8、区教育局负责移民造福工程的教育布局调整和规划,协调移民安置区校区规划和建设。
9、区计生局负责移民造福工程人口计生审查。
10、区国土房产分局负责移民房屋合法批建手续的确认和编制当地移民搬迁后土地整理开发规划,争取置换城市建设用地指标。
11、区民政局负责移民对象低保、养老、优抚等社会保障性制度的组织和实施。
12、区拆迁办负责征地拆迁补偿的政策指导、实施和费用审核。
13、区国投集团负责完成移民安置小区征地、工程建设等手续办理和安置房、公寓楼、店面的建设工作。
14、镇(街)政府负责移民安置小区征地及村庄房屋拆迁工作,并配合区政府做好实施移民造福工程的其他各项工作。
15、由区政府委托农业局为业主单位。
16、由业主单位委托区国投集团建设发展公司为代建单位。
七、建设及搬迁时间安排
列入2008年度异地安置的对象计划2009年5月1日完成搬迁。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2007年8—11月: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初步选址。
(二)2007年12月—2008年1月:规划方案评审,项目立项及办理征地相关手续。
(三)2008年2—4月:建设实施阶段(地上物清理,土地平整,地勘,施工图纸设计、审查,编制预算,招投标等)。
(四)2008年5月—2009年2月:工程施工阶段。
(五)2009年5月1日:组织并完成移民搬迁入住。
八、其他
(一)本方案所称“当地”是指第三条第二款异地安置对象的村小组、林场、水库所在地。
(二)本方案具体实施由区实施移民造福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在移民安置工程中,遇到有争议的特殊情况,由区实施移民造福工程领导小组视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主题词:农业 移民造福 实施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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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区委农办、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分局、人劳局、公安分局、教育局、计生局、国土房产分局、民政局、祥平街道、新民镇、莲花镇、汀溪镇、拆迁办、国投集团。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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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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