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工作方案
根据厦门市文化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工作的通知》(厦文字[2005]165号)和厦门市文化局《关于同意同安区新增互联网上网服务服务场指标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按照市里下达给我区的15个网吧分配指标,依据《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厦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招标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公开评审工作方案,经区网吧申办审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
一、网吧指标与布局安排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规划布局、人口分布、市场发展、管理能力等因素,优先照顾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群众文化生活需求比较迫切的区域,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具体布局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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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 |
数量(家) |
镇(街) |
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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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片区 |
2 |
莲花片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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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平片区 |
3 |
洪塘片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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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片区 |
2 |
五显片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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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柯片区 |
2 |
汀溪片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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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集中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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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5家 |
二、申请设立审批应遵循的原则
(一)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采用面向社会公开招标、评审的形式进行。对受理时间、条件、规划布局、审批结果等要进行公示。
(二) 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优化结构、合理布局,受理申请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在本方案提出的规划布局内。在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鼓励多家申请者合作成立股份制公司,提高经营场所的规模、档次,实行公司化、规范化经营。
(三) 遵循择优原则。对在同一规划布局点内有数家提出申请的,采取评分择优的方法,录取规模大、档次高、经营环境好的申请单位为中标单位。
三、申请设立审批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网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必须在120平方米以上,上网服务的计算机不得少于60台,单机使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中小学、中等职业中专学校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单位,应向同安区文化体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2、法人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资金信用证明;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材料、租赁意向书、建筑消防验收意见书;
5、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具体操作方案
(一)设立审批机构
成立区网吧申办审批领导小组,由区文化体育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区文管办、区文体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消防大队、国土房产分局、监察局等部门组成,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指标量,负责本审批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体局,办公室成员由区文管办、区文体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消防大队、国土房产分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对提出申请的经营单位进行申请资格、书面材料、场所的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区监察局派员全程介入监督审批过程。
(二)受理审批程序和时限
根据市政府2005年5月20日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5]5号精神和《厦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招标方案》决定,网吧的行政许可审批由区文体局负责执行,本着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区文体局根据市文化局下达的指标,本着合理布局的原则,负责制定具体指标分配区域规划,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申请,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审批,由区文体局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负责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将审批结果报市文化局备案。
1、审批方案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2006年5月8日—5月19日)
在区政府网站(http://www.xmta.gov.cn/)政府公告栏和区政府网站文体局分网站(http://www.xmta.gov.cn/wtj/)通知公告栏上向社会公布。
2、接受申请时间:20个工作日(2006年5月22日—6月16日正常上班时间内,详见:同安区网吧申办工作有关事项须知。)
申请单位向区文化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先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意向书;
(5)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平面布局图(电脑绘画);
申请地点:同安区文化体育局 办公地址:祥平街道银湖中路1号(区政府办公大楼二楼) 联系电话:7022939
3、申请单位的初审:20个工作日(2006年6月19日—7月14日)
受理结束后,区网吧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设立条件和布局安排,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及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对,并对拟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勘察、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4、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2006年7月17日—7月21日)
在区政府网站文体局分网站(http://www.xmta.gov.cn/wtj/)通知公告栏上向社会公布初审结果。
5、评审:10个工作日(2006年7月24日—8月4日)
由区网吧审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分办法,对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进行评审,确定规模大、档次高、经营环境好、获得最高分的申请单位为中标单位。
6、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2006年8月7日—8月11日)
在区政府网站文体局分网站(http://www.xmta.gov.cn/wtj/)通知公告栏上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
7、签定承诺书、筹建
(1)区文化体育局与通过评审中标的申请单位签定承诺书。发给《同意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意见书》准予筹建。
(2)承诺书要求申请者按申请内容、时间完成筹建,并在正式开业后一年内不再变更经营场所、缩小经营面积或减少设备总量。如有一项不符,则取消经营资格,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申请者自负。
(3)通过评审的申请单位应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筹建工作。
(4)通过评审的申请单位须向同安区行政审批中心文体局窗口(地址:祥平街道银湖路农行同安支行大楼四楼,联系电话:7558166)提交下列筹建材料:
a. 企业章程;
b. 资金信用证明;
c. 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d.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8、核发证照
(1)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意见书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和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自收到申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2)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和筹建意见书向区文体局申请最终审核。
(3)区网吧审批领导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对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筹建单位,经公示10天后无异议的,由区文体局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5)对申请人的申请,区文体局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六、评分原则、办法及标准
(一)评分原则:根据择优原则,对布局规划内同一片区的申请单位,从高分依次录取。
(二)评分办法:经营场所面积、电脑终端、场所环境三项为打分项目。采取量化评标的办法,对通过初审的场所进行打分。由网吧申办审批领导小组各成员按评分标准各自评分,去掉最高和最低分,取平均分为最后得分。在同一布局规划内有数家得分相同的,依次比较使用面积、电脑台数、场所环境,使用面积大的为中标单位;若使用面积相同,则比较电脑台数,台数多的为中标单位,以此类推。若分数最终相同的则行票决制。
(三)评分内容及标准:
1、基准分:
经营场所面积的测量以产权证明的面积扣除公摊和实地对场所进行测量为准。电脑台数以提交的书面申请为准。
申请设立网吧的基准条件:场所使用面积必须达到120平方米以上,上网的计算机不得少于60台,单机使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符合申请设立网吧基准条件的,得基准分60分。
2、附加分
(1)经营场所面积附加分:从120平方米起计分,以20平方米为一个单位,每增加一个单位加10分,二个单位加20分,以此类推,不足一个单位的部分不得分。
(2)电脑台数附加分:从60台电脑起计分,以10台为一个单位,每增加一个单位加5分,二个单位加10分,以此类推,不足一个单位的部分不得分。
(3)场所环境附加分:
a.周边环境:周边环境好、营业场所设有停车场、消防车可直接到达、经营场所消防通道便于疏散的得4分,较好的得2分,差的不得分;
b.经营场所一体性:经营场所的一体性好得3分,较好的得1分,差的不得分;
c.采光效果:采光效果好得2分,较好的得1分,差的不得分;
d.通风效果:通风效果好得2分,较好的得1分,差的不得分。
七、监督管理
区文化体育局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自觉遵守各项规定,杜绝弄虚作假、泄密、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在评审过程中要实行规划布局公开、受理时间公开、评分标准公开、得分结果公开等“四公开”原则,认真执行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规定,提高工作透明度,区纪检、监察部门全程介入监督评审过程。对区文化体育局、公安机关、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同安区文化体育局所有。
附件:1、同安区申办“网吧”营业场所有关事项须知
2、申办网吧的建筑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厦门市同安区文化体育局
二ОО六年五月八日
附件1
同安区申办“网吧”营业场所有关事项须知
一、数量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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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 |
数量(家) |
镇(街) |
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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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片区 |
2 |
莲花片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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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平片区 |
3 |
洪塘片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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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片区 |
2 |
五显片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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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柯片区 |
2 |
汀溪片区 |
1 |
|
工业集中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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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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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15 |
二、受理时间:
1、接受申请时间:2006年5月22日—6月16日(逾期不予受理)
2、初审和现场勘察场所时间:6月19日—7月14日
3、初审结果公示时间:7月17日—7月21日
以上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内。
三、受理地点:
同安区文化体育局:祥平街道银湖中路1号区政府二楼,联系人:黄美华、颜艺坚 联系电话:7022939
四、初审时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审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
4、场所产权证明、租赁意向书
5、场所地理位置平面布局图(电脑绘图)
以上材料须一式两份,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
经初审合格后,按有关要求提供其它材料
五、注意事项:
1、在未取得筹建通知书前,无须提供场所租赁合同,不须进行设备购置、场所装修等准备工作。
2、申请的相关表格可在区文化体育局领取,或从文体局分网站(http://www.xmta.gov.cn/wtj/)下载。
附件2
申办网吧的建筑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建筑必须取得以下证件(书)。
●1998年9月1日以后建成的建筑,必须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1998年9月1日以后建成的建筑,如未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但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则须补办建筑消防审核与验收。●1998年9月1日以前建成的建筑,如未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但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可视为符合条件。
二、建筑设计使用功能的规定。
●可作为网吧的建筑——原设计使用功能必须是:商业服务用房或经规划部门批准允许变更使用功能的办公楼或综合办公楼。●不可作为网吧的建筑——居民住宅楼、村民自建房,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设有学校、幼儿园的建筑,地下车库等。
三、注意事项。
●疏散楼梯不得少于两部,且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米/百人;●网吧不得设置在建筑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网吧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网吧不宜设置在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厦门市同安区公安消防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