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发价[2008]22号)
各游览参观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8]2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整顿规范工作方案,现将《厦门市同安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整顿和规范工作方案》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八年八月六日
厦门市同安区游览参观点
门票价格整顿和规范工作方案
为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全区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服务创建旅游名城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8]2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整顿规范工作方案,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国家八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通过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过清理整顿,使门票价格和游览参观点内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体现公益性的公共博物馆(除文物建筑及遗产类博物馆外)、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城市休闲公园按时免费开放,特殊人群的优惠减免措施落到实处,越权定价、擅自定价、违反规定调整价格和游览参观点擅自涨价的行为得到纠正,景区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二、清理整顿范围和内容
全区范围内所有收取门票、交通费的旅游参观点均在此次清理整顿和规范的范围之列。具体清理整顿内容包括:
1、区价格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对门票价格实行管理。
2、各游览参观点现行门票价格及其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相关服务价格执行情况。
3、免费开放、门票价格优惠政策、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团购门票优惠折扣的执行情况。
三、 清理整顿原则
1、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价格主管部门对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对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由商业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转让经营权的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2、出台暂停提价措施。清理整顿期间,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及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游览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一律不得提高。
3、严格控制新景区门票价格水平。对新开发的旅游景区,首次定价严格按程序依法进行,价格水平从紧控制,并按规定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查。
4、全面落实门票价格优惠减免政策。坚决取消价格歧视、杜绝高票价、高折扣的行为。
四、清理整顿工作步骤
2008年8月7日,厦门市同安区发展和改革局成立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工作小组,并制定出本工作方案。
2008年8月20日前,完成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和游览参观点内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收费的自查工作。各游览参观点按要求将自查情况及游览参观点经营单位填报的“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自查表”,上报区发改局汇总。
2008年10月20日前,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协助完成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成本监审工作。
2008年12月底前,区价格主管部门书面向市物价局上报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工作总结。
五、整顿规范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游览参观点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游览参观点内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确需单独设置园中园门票及联票的,要实行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联票价格要低于各类门票价格之和。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电瓶车、竹筏、游船等游览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单独标示,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二)严格价格管理权限。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要按照我市现行规定的权限执行,不得层层下放管理权限,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坚决纠正越权定价、擅自定价、违反规定调整价格和游览参观点擅自涨价的行为。
(三)建立合理的门票价格比价关系。根据我市现行门票价格水平,此次整顿规范和今后制定、调整门票价格时,原则上省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最高不超过60元/人次,省级以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最高不超过40元/人次,个别确需超过的,应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
(四)限定门票销售优惠率。今后除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外;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实行的价格优惠率最高不得超过20%,优惠办法和优惠率要对外公布。
(五)清理整顿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电瓶车、竹筏、游船等游览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一律不得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