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发价[2008]23号
各燃气经营单位:
根据《福建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闽价〔2003〕商412号)和《厦门市物价局关于2008年8月份调整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厦价商〔2008〕24号)文精神,结合我区相关燃气经营单位提供的2008年7月份液化石油气加权平均进货价格水平,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现行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最高价格由现行7.86元/千克调整为7.52元/千克,即14.5千克瓶(14.5±0.5千克)由现行114元/瓶调整为109元/瓶;10千克瓶由现行76元/瓶调整为73元/瓶;5千克瓶由现行38元/瓶调整为36元/瓶。
二、本通知自2008年8月16日起执行。请各燃气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做好每月份的液化石油气各批次进货价格和数量的上报工作。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