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文章来源:同安城建管护有限公司 日期:2025-09-11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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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0号《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一)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 (二)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 (三)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五)在古树名木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攀爬古树名木; (六)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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