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户外招牌设置导则(2023年版)》,摘要如下:
1.底层户外招牌宽度宜与所属单位出入口的宽度一致;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应超过所属单位经营服务场所的范围。
2.底层户外招牌牌面上沿不得超过二层窗户或阳台下沿线;下沿不得低于门楣下沿线,牌面整体高度不得超过1.5米,且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少于2.5米。
3.平行外墙式户外招牌厚度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无内部照明的平行外墙式的户外招牌厚度不宜大于 0.1米,采用内部照明的箱体厚度不宜大于0.3米。
4.户外招牌上沿不得超过建筑檐口或女儿墙上沿。设置在建筑山墙面上的,不得破坏屋面轮廓线。
5.独立式户外招牌设置地点距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户外招牌最大高度的1倍,同时户外招牌与地块内部建筑物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其最大高度的2倍,设置后单侧行人通行宽度不应小于4米 ,场地宽度小于5米的区域不应设置。
6.原则不得利用建筑物二层(含)以上外立面设置店面招牌。若二层商业建筑(含)以上有独立出入口的,店面招牌只能设置门楣处。二层及以上商业经营场所在一层沿街没有独立出入口,但二层及以上建筑外立面建筑批准方案预留有户外招牌设置位置的,按预留的位置设置。二层及以上商业经营场所在一层沿街没有独立出入口,且二层及以上建筑外立面没有预留户外招牌设置位置时,允许于二层楼板与三层楼板之间设置中型侧招。
7.原则每个单位或店铺在每处经营场所只能设置1处户外招牌,实行“一店(单位)一牌”,不得多牌设置,仅在活力区、一般区等符合条件的允许适度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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