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房支付。房票面值不足以支付购房的,不足部分可现金或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票使用后余额可继续用于购房,使用超过面值95%(含)后,剩余部分可兑换成等额现金。(2)房票转让。在满足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条件下,被征收人可将房票转让,一张初始房票可分割金额转让多人。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入二手房,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通过房票系统办理房票转让。上述转让后的房票不得再次转让、兑换现金,只能用于购买房源库中的新房、竞配建房,不得购买安置型商品房、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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