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被认定为闲置土地,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低效工业(物流仓储)用地:1.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2年以上未竣工的;2.已竣工2年以上,但投资强度达不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50%以上或土地产出率低于现行工业(物流仓储)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50%的;3.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1年以上的;4.产业业态为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或与所在片区规划导向不符的;5.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6.因规划调整或实施规划需要进行旧城改造的;7.经属地政府认定为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存量工业(物流仓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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