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补贴政策如下:
1、鼓励企业自主招工招才,对招收初次来厦就业、本市新成长的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同一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含)以上的,给予企业500元/人一次性招工招才奖励。所需资金按企业税收缴交关系,由相应的市、区级财政或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自承担。
2、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鼓励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对招收在我市办理登记失业半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同一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含)以上的,按照吸纳符合条件失业人员就业人数,给予企业5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一登记失业人员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同一登记失业人员被不同企业吸纳,按办理就业登记时间顺序,由第一家吸纳该人员的企业享受。
4、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规定执行;补贴期限每人最长不超过1年。
5、对企业接收取得台湾硕士以上学历及我市认可的高级技师资格的台湾人才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就业满一年后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人3万元补助。企业接收的台湾人才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台湾人才持有《台胞证》,确认其为台湾人;
(二)台湾人才必须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且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对其学历的认证报告;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并取得高级技师资格;或取得台湾技术士证书甲级并在厦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对应职业资格高级技师(一级)。
(三)自2017年7月10日起,企业与台湾人才签订3年以上(含3年)的《劳动合同》,若企业与台湾人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且未约定合同终止条件的,合同期限计算至台湾人才年满60周岁止;
(四) 2017年7月10日后来厦工作的,台湾人才在本企连续就业满一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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