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省政府
市政府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区政府
区 长:
周桂良
副区长:
郭三温
王旭辉
黄祖南
林云青
吕联传
李毅
政府机构
政府会议
会议解读
工作报告
区长信箱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公报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文件库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数据开放
数据发布
专题专栏
解读回应
热点回应
政策解读
会议解读
新闻发布会
互动交流
咨询投诉
智能问答
互动知识库
在线访谈
民意征集
网上调查
办事服务
网上办事大厅
闽政通APP
i厦门
主题服务
走进同安
历史搜索:
热门搜索:
退出长者模式
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互动知识库
什么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文章来源:司法局 日期:2024-09-26 16:00
字体显示:[
大
|
中
|
小
]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