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支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县(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于1年2次举办专场招聘会,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对于有意向创业或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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