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的办理依据?

文章来源:新美街道 日期:2024-09-26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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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核准;…… 2.〔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 第四条 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镇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聚,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一)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   (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   (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   (四)实施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二)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五)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六)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回原村庄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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