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划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和规定的时段从事食品经营;
(二)按照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所载明的登记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三)配有防雨、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防污染设施以及废弃物容器;
(四)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制作食品和售货的亭、棚、车、台设施;
(五)销售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在食品经营设备设施的显著位置摆放信息登记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七)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八)销售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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