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同安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期:2024-01-03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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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根据《厦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厦环大气〔2022〕28号)中2类区的范围,结合同安区实际,拟定此通告。

  二、法律依据和划分方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法律,2021年12月24日通过,2022年6月5日正式实施)

  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规范性文件,2015年发布)

  3.《厦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厦环大气〔2022〕28号)(规范性文件,2022年发布)

  三、划定范围和结果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按照《厦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厦府〔2022〕248号)的要求分类管理。以上范围均为《厦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厦环大气〔2022〕28号)声环境功能2类区,执行标准为昼间≤60dB,夜间≤50dB。

  四、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1.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2.工业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优化工业企业布局,防止工业噪声污染。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4.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6.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民用机场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标准要求。

  7.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8.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法律责任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4.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或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由公安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联系方式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0592-7220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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