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 补助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4-03-26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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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助政策,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序开展。现关于《同安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助办法》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19年6月,我区制定出台了《同安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助办法》(厦同政〔2019〕78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对符合参保条件并参保的16-59周岁城乡居民,每年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最低缴费标准,即200元/人·年给予参保补助。

  2023年12月26日,市人社局、财政局下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厦人社规〔2023〕3号),规定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由12个档次调整为14个档次,增设600元、800元两个缴费档次,最低缴费标准仍为200元。同时调整贫困人员范围,删除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增加返贫致贫人口;将计生困难人员调整为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三级及以上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三级及以上人员。文件自2024年1月实施,有效期5年。

  根据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同安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助办法》(厦同政〔2019〕78号)将于2024年1月到期失效。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为做好妥善衔接,区人社局结合厦人社规〔2023〕3号文件相关规定及我区实际,起草了新一轮《同安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助办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厦府规〔2010〕252号),提高我区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推动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扩大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三、工作进展

  在起草新的补助办法过程中,我局征询了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局、税务局、残联等单位意见,同时参考其他区现有参保补助办法及拟调整意见。新补助办法已通过公平性竞争审查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并在同安区人民政府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任何意见反馈。1月19日,通过同安区政府专题会议;2月7日,通过同安区政府常务会议;3月8日,通过同安区委常委会会议。

  四、范围期限

  新补助办法适用于我区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16-59周岁城乡居民;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一)补助范围:我区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16-59周岁城乡居民。

  (二)补助标准:延续实施对符合参保条件并参保的城乡居民,每年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最低缴费标准,即200元/人·年给予参保补助。

  对经认定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残疾人员、计生困难人员(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三级及以上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三级及以上人员)等特殊群体,在市文件规定的政府每年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继续保留区级现有政策,即:这类特殊群体人员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第二档标准参保的,区财政每年再给予100元的参保补助;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第三档及以上标准参保的,区财政每年再给予200元的参保补助。

  (三)职责分工:对区人社局(区社保中心)、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卫健局、残联及各镇(街)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规定。

  六、注意事项

  保留厦同政〔2019〕78号文件规定的“参保补助随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为今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供政策支撑。

  七、关键词诠释

  无。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同安区社会保险中心     0592-7036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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