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同安区实际,对现行《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厦同政规〔2020〕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二、目标任务
通过《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推动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的安全。
三、制定依据
制定本《通告》的依据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具体条款: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2、《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四条:思明区、开元区、鼓浪屿区和湖里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其他行政区域内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四、范围期限
本《通告》适用于同安区辖区内,于2024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五、修订情况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23年11月23日,同安公安分局受领任务后,结合同安区实际,起草了《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禁限放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并于1月31日至2月9日发文征求各镇街、宣传部、统战部、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市政园林局、同安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消防大队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共收集2条意见,采纳1条);4月23日联合相关镇街进行现场走访;6月17日至在7月20日区政府网站挂文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建议(未收到意见建议);7月22日,区司法局出具审查意见,8月1日区政府办公室出具审查意见。该文件通过合法性审核,最后形成《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六、新旧对比
新《通告》在原《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厦同政规〔2020〕2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新《通告》扩大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宝龙商业中心、宝龙旭辉城地块和城东工业区部分区域。具体范围为:1.环城南路以南、碧溪路以东、石浔路以西、下溪头二路以北的区域;2.洪塘路以北、榕源路以西、思振路以南、榕碧路以东的城东工业区区域。
(二)新《通告》新增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西柯街道的滨海社区、东海社区,美林街道的金海社区。具体范围为:1.西柯街道滨海社区:滨海公寓19栋东面埭头溪溪床沿岸硬化平台、美溪北路桥下南侧硬化平台;2.西柯街道东海社区:彩虹跑道东侧沿海观景步道(丙州桥南侧、地铁4号线北侧);3.美林街道金海社区:彩虹跑道东侧沙滩,及1号、2号丁坝区域、潮汐公园阶梯广场区域。
(三)新《通告》将原《通告》“由厦门市同安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修改为“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负责解释”。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同安公安分局 联系电话:0592-7366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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