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83103号建议重新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时间:2024-07-26 15:35

      厦同农水函〔2024〕53号

      答复类别:A类

      

    纪华康代表:

      《关于给予我区农村居民住宅确权及办理产权证的建议》(第183103号)收悉,现将重新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随着我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呈现大幅度增长态势。但由于超标建设、处罚缴款或办证材料不全等问题,部分农村住宅不能办理产权证。

      二、主要工作措施与成效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2001〕综2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对于我市农村地区在2001年3月23日以前持有批建手续但超占用地或超建房屋的,登记机构可直接受理登记申请,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在备注栏中如实注明实测总用地面积及实测总建筑面积、违法超占的用地面积及超建的建筑面积,并记载接受监察处理的情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今后因建设需要拆迁时按照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农村土地房屋权证的宗地附图和平面附图中,如实绘制实测宗地范围和房屋建筑范围但不予框划红线。

      对于我市农村地区在2001年3月23日以后违法超占的用地或超建的房屋,应由执法监察部门先行处理后,登记机构方可受理登记申请。

      7月22日,我局相关领导带队再次与代表沟通,针对代表所提问题进行解释答疑。沟通后,代表表示满意。

      三、今后推动计划

      我局将协调职能部门做好我区农村居民住宅确权及办理产权证工作。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陈水泉

      联系人:马晨萌

      联系电话:0592-7229397

      厦门市同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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