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索引号: | XM05102-30-01-2022-006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同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日期: | 2022-05-18 | 备注/文号: | 同发综〔2022〕12号 |
内容概述: | 关于区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
各区属水利工程供水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7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区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促进供水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17〕56号)、《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闽价商〔2007〕408号)等价格法律规定,通过定价成本监审及评估,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区用水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区属水利工程用水价格执行政府定价。
(二)区属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
(三)末级渠系农业用水实行协商定价。
二、供水价格分类及标准
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水力发电和其他用水。
(一)非农业用水价格
1.水力发电用水价格:0.052元/千瓦·时;
2.工业、自来水厂及其他用水价格(含小坪水库供汀溪水库的原水价格):0.15 元/立方米。
(二)农业用水价格
1.粮食作物用水水价:3.3元/百立方米水量或16.5元/年·亩。
2.经济作物用水水价:3.65元/百立方米水量或18.0元/年·亩,其中用于“菜篮子”基地的用水,按粮食作物水价3.3元/百立方米水量或者16.5元/年·亩计收。
3.水产养殖用水水价:0.10元/立方米。
三、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用水水价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用水总量和定额由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农业用水价格原则上,用水定额以内的为第一级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含)以内部分为第二级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部分为第三级水量,各级水量的农业水价比例为1:1.1:1.5。
四、配套措施
(一)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二)按照不增加农民负担和促进节水的原则,对符合规定农业用水定额内的供水,由水库(水利工程)按原收取标准(方式)执行,对定额内用水提价部分由精准补贴机制予以补贴,超定额用水不再给予补贴。
(三)农业用水收取的水费与水利部门核定的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费用,差额部分由精准补贴机制予以补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视定价成本监审及评估情况,再行制定,同发〔2013〕函1号和同发价〔2018〕6号同时废止,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从其规定。请区属各水利工程在醒目位置做好“阳光价费”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市场监管部门检查。
厦门市同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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