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安影视城景区门票价格的通知
索引号: | XM05102-02-04-2023-004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同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日期: | 2023-03-30 | 备注/文号: | 同发综〔2023〕10号 |
内容概述: | 关于同安影视城景区门票价格的通知 |
厦门同安影视娱乐城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22〕518号)的规定,3A(含3A)级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调整为区级定价,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废止《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同安影视城景区门票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发改收费〔2018〕779号)文件,经研究,现将同安影视城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景区门票价格项目和标准
经评估,继续执行2018年制定的同安影视城景区门票价格。
(一)实行淡旺季门票价格。1-6月实行旺季票价40元/人次,7-12月实行淡季票价25元/人次。
(二)景区可在政府最高指导价范围内调整具体价格水平,且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并抄报价格主管部门。
二、景区门票落实优惠政策
按《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20〕690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22〕518号)文件的优惠规定执行。
三 、其他事项
(一)景区必须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布门票价格、12315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景区必须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景区收支、旅游者数量、成本数据采集和监测等情况,按照报告制度要求格式和内容上报区发改局。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文件同时废止。在执行期限内,若国家相关部门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厦门市同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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