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厦门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办法》(厦人社规〔2020〕1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为做好2021年度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参评对象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前,在同安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经行政许可、备案和告知(书面报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单位)。
二、评价时间
评价时间范围:即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
三、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分为基本条件、经营情况和社会责任三个部分,评价项目有关要求和数据与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一致。
(一)基本条件
1.机构资质
(1)经营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实缴)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2名以上(含2名)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职业资格专职工作人员。
(2)经营场所应设办公室和档案室,并应执行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标准。具有为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服务的相关设施设备,包括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电话机、档案柜、网络设备和网络服务等办公设施设备。
(3)有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管理制度。
2.机构管理
(1)出现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信息变更后,应当在15日内向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申请,换发新的许可证。
(2)需要延续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书面申请。
(3)3月31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2021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报和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4)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服务许可证行为。
(5)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信守对申请行政许可的承诺。
3.机构建设
(1)符合条件的,应建立党组织、成立工会、妇女等组织。
(2)应当熟悉掌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劳务派遣相关政策。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具有人力资源服务相应职业资格(即具有职业指导员、劳动关系协调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或人力资源经济类初级职称、大专以上人力资源专业学历、经过人力资源市场主管部门组织的从业人员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
(4)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明确,工作流程规范,建立了与诚信服务相关的服务公示、服务承诺、服务投诉、服务反馈等制度。
(二)经营情况
1.信息公开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明示人力资源服务经营许可证。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和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2.业务规范
(1) 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2)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符合规范。
(3)建立劳务派遣用工台账,列明被派遣劳动者基本情况,所在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
(4)为被派遣劳动者及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5)不以任何名义挪用或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
3.用工管理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2)有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专兼职调解工作人员,对争议处理有记录。
(3)与用工单位协调沟通顺畅,对工伤、职业病、退工等问题处理建立协商协调机制。
(三)社会责任
1.培育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对员工提供人文关怀。
2.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法制教育、诚信教育、职业病教育、业务技能和职业安全健康等培训。
3.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4.获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政府部门及群团组织、商业行业协会表彰,获得公开发行的平面媒体正面宣传。
四、评价程序及等级评定
(一)评价程序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价每年组织一次,当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报后开展。
2.同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厦门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办法》和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诚信等级评价进行初审,综合本单位就业、社保、劳动监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意见后,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作出等级审定,并在政府网站公示审定的结果。公示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有异议的,可以向同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述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公示期结束后,等级评价结果将正式在区政府网站公布,并上传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二)等级评定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结果分为A类和B类:
A类。对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内容和规范要求,人社部门所实施的检查事项均符合标准的,评为A类。
B类。对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内容和规范要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B类:
(1)评价年度内没有参加年检;
(2)被列为经营异常的单位;
(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违反《评价办法》第五至第七条情形的。
五、对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厦门市公共信息管理办法》,对评价结果为B级的,要告知该机构有关信用修复的权益。在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满3个月,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满6个月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做出评价的区人社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应当重新评价,并调整评价结果。
六、评价结果运用
根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情况,对管辖范围内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分类监管。
评价结果为A的,在日常监管中,免除检查或者减少检查频次;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银行信贷等活动需要出具守法意见时,优先出具守信的肯定性意见。
评价结果为B的,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注重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建设、税务、财政、银行和工会组织等部门的信息对接,适时将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厦门市同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