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同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第二批)

作者:毛毳 日期:2022-10-19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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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文化企业(机构):

  根据中共厦门市同安区委宣传部、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同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同委宣财〔2020〕6号)的有关规定和2022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决定开展2022年度同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区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在我区纳税,无违规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文化企业(机构);

  2.在我区备案或注册、按时接受年检、诚信经营、组织规范、活动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文化社团;

  3.从事行业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见附件1)之列,且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同一申报单位一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单位联合申报,须以承担主要法律义务的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

  二、申报范围

  根据《同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同委宣财〔2020〕6号)的第八条有关规定,本年度专项资金共支持十三个重点方向(见附件2)。

  三、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2022年度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支持。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2022年度同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3);

  2.专项资金申请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3.经审计的2021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及税务部门完税证明;

  4.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申请贴息的书面报告、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5.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控制性详规等相关资料,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6.申请奖励的,需提供文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审核证明;

  7.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见附件4)。

  五、申报要求

  1.各申报单位要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认真填写《2022年度同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提供相应材料,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重复申报、虚假申报;

  2.同一对象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已申报成功的项目尚未完成验收,则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3.申请贷款贴息、奖励等项目的发生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4.申报时间拟定为2022年10月19日10月28日,同安区政府网将作为唯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届时请登录同安区政府网(http://www.xmta.gov.cn/)查看相关工作要求。所有申报项目应于10月31日前装订成册采取现场提交的方式报送至同安区会计学会(地址:同安区祥平街道祥桥路78-84号资产管理公司大楼一楼),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林培荣,联系电话:7020486,13850075769。

  附件:

  1.《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2.《同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同委宣财〔2020〕6号)

  3.《2022年度同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4.《2022年度同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厦门市同安区文化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