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欢唱名殿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文化娱乐场所改建、扩建、变更场地审核公示

文章来源:同安区文化和旅游局 日期:2023-07-06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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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7月4日受理厦门欢唱名殿娱乐有限公司提出的变更(√改建、扩建营业场所 √变更场地)娱乐场所经营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公示日期自2023年7月6日至2023年7月20日:

  申 请 人:厦门欢唱名殿娱乐有限公司

  场所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朝元路136号二至四层

变更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改建、扩建

营业场所

包厢数:75间

使用面积:8135平方米

包厢数:84间

使用面积:2554.4平方米

变更场地

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朝元路136号二至四层

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朝元路136号二至三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文化行政部门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和看法。

  联系电话:7022939       传真:7370046           

  通讯地址: 同安区环城西路97-99 人力资源市场三楼

  邮编:361100

  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厦门市同安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7月6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五十三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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