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租目的:
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二、招租形式:
面向社会公开招租。
三、招租资产的基本情况
招租标的名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街道埭头社区第一居民小组西福路73 - 15号及73 - 17号整体、西福路73 - 16号、埭头社区第三居民小组1号地块、2号地块、3号地块等五处资产分开招租。
招租资产位置信息:
标的1:西福路73 - 15号及73 - 17号整体位于厦门市同安区西柯街道埭头社区第一居民小组西福路73 - 15号及73 - 17号。
标的2:西福路73 - 16号位于厦门市同安区西柯街道埭头社区第一居民小西福路73 - 16号。
标的3:1号地块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埭头社区第三居民小组,东至埭头溪;西至2号地块;南至高铁350铁路;北至潘涂村地块。
标的4:2号地块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埭头社区第三居民小组,东至1号地块;西至Y824线;南至高铁350铁路;北至潘涂村地块。
标的5:3号地块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埭头社区第三居民小组,东至村路;西至空地;南至高铁350铁路;北至埭头第6居民小组地块。
具体招租信息如下:
序号 |
出租标的名称 |
租赁期限 |
租赁 用途 |
租赁面积 |
租金底价 |
竞价保证金(元) |
押金 (元) |
1 |
西福路73 - 15号及73 - 17号整体 |
3年 |
店面 |
50平方米 |
1600元/月 |
7000 |
首年季度成交价款金额 |
2 |
西福路73 - 16号 |
3年 |
店面 |
25平方米 |
600元/月 |
2500 |
首年季度成交价款金额 |
3 |
埭头社区第三居民小组1号地块 |
租期截止至2025年至2030年5月31日 |
地块/堆场 |
3.1亩 |
1200元/亩/年 |
3000 |
首年季度成交价款金额 |
4 |
埭头社区第三居民小组2号地块 |
租期截止至2025年至2030年5月31日 |
地块/堆场 |
3亩 |
1200元/亩/年 |
3000 |
首年季度成交价款金额 |
5 |
埭头社区第三居民小组3号地块 |
租期截止至2025年至2030年5月31日 |
地块/堆场 |
3亩 |
5000元/亩/年 |
5000 |
首年季度成交价款金额 |
承租方开展经营前须自行办理所需的相关手续,招租方仅负责招租资产移交,涉及经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及所需相关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四、交易方式
本次资产招租事项委托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厦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意向人办理登记时应向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缴交竞价保证金并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参与竞租。
承租方确定原则:由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公开交易,价高者得。
租金支付方式:成交后,成交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
标的1、标的2:承租方最晚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和押金转入招租方指定账户。租金按季支付,除首期租金外其余每期租金具体支付时间为每个租赁季度开始前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标的3、标的4、标的5:承租方最晚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和押金转入招租方指定账户。租金按年支付,除首期租金外其余每期租金具体支付时间为每年1月1日前完成支付。
双方签订合同后,承租方原缴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的竞价保证金扣除其应缴的交易费用后,剩余竞价保证金由中心转至招租方指定账户。
租金递增方式:租金不递增。
免租期:无免租期。
具体以租赁合同的规定为准。
五、意向承租方资格条件
参与本次资产招租的承租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成交后如发现承租方不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招租方有权取消承租方的成交资格,合同已签订的,招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视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已缴交的租金、押金、保证金等款项不予退还,同时招租方有权将本项目重新公开招租。
承租方一旦办理报名登记,即表明承租方已完全了解该租赁物现状等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现状、规划用途、审批材料、产权情况、瑕疵等),并愿对自己参加报价的行为负全部责任,成交后,承租方不得对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有任何异议。
六、交易费用
本次资产招租成交后,应缴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七、其他招租要求
1、承租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在本次招租资产内开展违法经营。
2、未征得招租方同意的情况下,承租方不得将本次招租资产以任何形式整体或拆分转租。
3、成交后,招租方仅保证按现状进行移交,意向承租方在参与竞租前,应自行前往招租资产所在地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向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后,即视为意向承租方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本次招租资产的现状及瑕疵,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不清楚现状为由拒绝签约,否则招租方有权视承租方违约,并有权取消承租方的承租资格,将本次招租资产重新招租。
4、租赁期内,若因城市建设、集体需要、政府征用、房产开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政策调整等其他大情势变更致使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招租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招租方应退还承租方未履行租期部分的租金及押金(不计利息),并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安置补偿方案执行;国家政府部门对土地补偿款归招租方所有,承租方增置的财产补偿款归承租方所有,承租方应在接到招租方书面通知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完毕,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招租方提出任何补偿的要求。
5、成交后,承租方应在规定时间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涉及招租资产移交、租金支付等具体条款以租赁合同为准。
6、如本方案内容与租赁合同内容不一致,以租赁合同为准。
7、本次招租项目中,标的1、标的2属于厦门市同安区西柯街道埭头社区第一居民小组集体所有,成交后,由厦门市同安区西柯街道埭头社区第一居民小组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内须服从厦门市同安区西柯街道埭头社区第一居民小组管理。标的3至标的5等三处地块属于厦门市同安区西柯街道埭头社区第三居民小组集体所有,成交后,由厦门市同安区西柯街道埭头社区第三居民小组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内须服从厦门市同安区西柯街道埭头社区第三居民小组管理。
8、若本次成交方非原承租人,成交方须自行与原承租人就租赁标的物的移交、补偿等事宜达成一致并妥善处理。如成交方未能与原承租人协商一致,招租方有权撤销本次交易结果,且招租方与成交方互不承担相关的责任。成交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应缴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费用后,将按原支付路径退还。
招租方:
厦门市同安区西柯街道埭头社区第一居民小组、厦门市同安区西柯街道埭头社区第三居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