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福建华鑫通国际旅游业有限公司厦门万丽酒店分公司持有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室内泳池)(正副本)【许可证编号:35021220190014-1、35021220190014-2】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室外泳池)(正副本)【许可证编号:3502120200017-1、35021220200017-2】依法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公示。
1、经营机构名称:福建华鑫通国际旅游业有限公司厦门万丽酒店分公司(室内泳池)
经营机构地址:厦门市同安区观滨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曹鸿波
经营场所地址:厦门市同安区观滨路66号
经营场所负责人:沙剑锋
许可项目(范围):游泳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数量:0人、3人
发证日期:2022年05月19日
许可证有效期限:2020年11月09日—2025年11月08日
2、经营机构名称:福建华鑫通国际旅游业有限公司厦门万丽酒店分公司(室外泳池)
经营机构地址:厦门市同安区观滨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曹鸿波
经营场所地址:厦门市同安区观滨路66号
经营场所负责人:沙剑锋
许可项目(范围):游泳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数量:0人、5人
发证日期:2022年05月19日
许可证有效期限:2020年11月09日—2025年11月08日
特此公告。
附:相关法律法规
厦门市同安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2月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相关条款: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
(一)经营终止;
(二)许可证到期。
第十五条 已经许可、注销和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吊销许可证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