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厦门鑫合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日期:2025-06-12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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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商事主体

行政相对人名称:

厦门鑫合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12MA330Y3QXW

法定代表人:

王恭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同)应急罚〔2025〕综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

违法事实:

厦门鑫合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你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厦门鑫合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应予处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条裁量阶次A、《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款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裁量阶次标准。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企业处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2.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5月20日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2025年8月20日

处罚机关:

厦门市同安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502120041364909

行政处罚ID:

cf_xmTAQAJJ2022111809372386900001

案件名称:

厦门鑫合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案

对象类型:

法人商事主体

公示期限:

3个月

信用类别: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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