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央、省、市决策部署,统筹做好抗疫特别国债、特殊转移支付等中央直达资金的管理工作,确保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直达资金监控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央直达资金的范围
中央直达资金是指在2020年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时期,中央财政通过新增财政赤字、发行抗疫特别国债等渠道,支持基层政府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安排的资金。
二、中央直达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一)强化跟踪监管
各项目执行单位是中央直达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结果及绩效负责,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并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将资金支付至受益对象,确保资金精准下达。
同时,各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全过程监督机制,定期更新实名台账,详细记录资金拨付使用情况,按月报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至区财政部门,确保每笔资金流向明确、账目可查。
(二)规范预算执行
中央直达资金由区财政单独发文下达至各项目执行单位,全部纳入财政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管理,各项目执行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要求,做好核算对账、资金监控等工作:
1.按照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区财政部门定期组织与主管部门进行对账,确保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2.区财政部门应在直达资金文件下达后3个工作日内将指标信息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各项目执行单位应在资金清算拨付后3个工作日内会同区财政局业务科室将支付信息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原已下达的直达资金,应根据调整明确直达资金项目和金额文件,及时调整系统中的金额和标识;原已形成实际支出的直达资金,要根据调整后的预算指标金额和标识匹配支付信息,导入监控系统。
3.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单位归口管理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含下达至镇级的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资金拨付使用相关附件资料后,报区财政局业务科室汇总。
4.各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直达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三)落实绩效管理要求
各项目执行单位要结合资金分配项目实际,合理设定绩效目标,报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应将审核确定的绩效目标随同预算一并批复下达至具体项目,并抄送市财政局。同时,在执行过程中,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监控和评价结果应用,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
(四)定期报告使用情况
各主管部门应按月汇总归口管理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向区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下达及支付情况。区财政部门汇总全区直达资金相关执行情况,于每月7号前报送市财政。
(五)严肃财经纪律
加大监督问责力度,相关部门和个人在中央直达资金分配、下达、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挪用、滞留资金和其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批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财政部关于做好直达资金监控工作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
2020年7月21日